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违例经营会社者被判罚
**********

  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及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条例),今日(三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4,500元至1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及十月调查铜锣湾告士打道及骆克道两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在告士打道的会社,牌照处人员发现会社摆设与注册图则不符,会社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以及注册图则。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3、10及17项条件。

  牌照处人员在骆克道的会社乔装顾客惠顾食物,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会社的摆设亦与注册图则不符。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及3项条件。

  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男子以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和女子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当局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