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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华人庙宇条例》公众谘询今日展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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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局今日(三月十三日)展开「检讨《华人庙宇条例》」的公众谘询,为期两个月,谘询期至五月十二日结束。

  《华人庙宇条例》(《条例》)早於一九二八年订立,当年鉴於伪冒宗教组织肆行诈骗,政府遂制订《条例》以遏止及预防华人庙宇管理失当及滥用款项。然而,《条例》部分条文在现今社会已不合时宜。此外,现时已有多项其他法例适用於涉及庙宇的诈骗或滥用款项,并提供保障和补救措施。

  经与华人庙宇委员会(委员会)全面检讨情况,民政事务局提出多项修订建议,以期让《条例》能更适切现今社会的情况和需要。

  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罗志康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有关检讨的主要目的是在尊重宗教自由及保护公众利益(特别是公众捐款)之间取得平衡,在剔除过时的条文同时,眼如何透过其他措施,协助市民循现行其他法例保障个人及公众利益,加强公众信心。

  局方建议剔除《条例》中对华人庙宇不合时宜的限制,包括有关所有华人庙宇必须注册、让委员会全权控制所有华人庙宇的收入和财产,以及委员会可要求管有或控制任何华人庙宇财产的人士将该等财产转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的条文。

  鉴於公众对华人庙宇妥善处理捐款及庙宇管理的期望,局方建议引入以下的新措施:

(一) 局方建议由委员会推行自愿注册制度,以取代强制注册规定。申请的华人庙宇须向委员会提交庙宇如何管理公众捐款等资料。所有获委员会注册的庙宇将会上载於委员会网站,其主要资料亦会公开,让市民查阅及监察。委员会将对注册庙宇申报的资料作抽样稽查。

(二) 为加强保障公众利益,局方建议在《条例》加入条文,赋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权力,在有需要及有足够理据时可在华人庙宇相关诉讼中成为与讼一方,以维护广大的公众利益。

  罗志康亦表示,上述计划的一大优点,是提高注册庙宇的透明度,为公众在考虑向华人庙宇捐款时提供有用的参考,增加公众信心。

  除以上的主要建议修订外,局方亦建议透过《条例》使委员会成为法人团体,并在《条例》订明其法定权力及职能,优化其运作程序。另外,为使管理更有效率,局方建议把华人庙宇基金和华人慈善基金合并为华人庙宇慈善基金,并扩大其资助范围,以满足社会的服务需要。

  委员会於一九二八年按《条例》成立,主要负责管理位处於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持有土地上的庙宇,当中不少建於百多年前,其中三间庙宇(大坑莲花宫、鸭昪洲洪圣古庙和九龙城侯王古庙)去年十月更列为法定古迹。委员会亦有其他重要角色,包括支持庙宇维修、推广传统文化,以及资助慈善活动。

  华人庙宇委员会委员马清煜在记者会上提到,谘询文件建议修订更能配合委员会加强在以上各方面的工作,有助整体华人庙宇发展。

  蒥民可於华人庙宇委员会网页(www.ctc.org.hk/consultation)或政府公共事务论坛(www.forum.gov.hk/index.php/tc/)下载公众谘询文件,并於五月十二日或之前透过以下其中一项途径向民政事务局和华人庙宇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

邮寄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34楼
     华人庙宇委员会
传真号码:3718 6800
电邮地址:consultation_cto@ctc.org.hk



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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