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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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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运输公司的经营者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被劳工处提出检控,今日(三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星期,缓刑两年及罚款5,000元。

  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时特别指出只以罚款形式不足以反映此案的严重性,希望是次判刑可向其他雇主发出强烈信息,雇主有绝对责任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不遵守《雇员补偿条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是严重罪行,须负刑责。
  
  劳工处欢迎有关裁决。这是今年第一宗雇主因没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而被判监的个案。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七日在大埔一行车路边发生的致命意外。该经营者聘请的一名工人于一部货车的尾板与车身之间工作时被夹毙。劳工处发现该经营者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该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因而对其作出检控。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雇主切勿以身试法,劳工处绝不容忍蓄意违法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于法。」

  劳工处十分重视雇主须依法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确保雇员在因工受伤时能获工伤补偿的保障。劳工处会继续致力保障全港所有雇员的法定权益。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他们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劳工处会继续推行各项推广和教育工作,提高雇员对劳工权益的认识。



2015年3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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