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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资助额及选举开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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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82条作出《2015年区议会条例(修订附表7)令》,以提高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资助额;并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作出《2015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选举)(修订)规例》,以提高区议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两条附属法例均将於三月六日在宪报刊登。

  政府发言人今日(三月四日)表示,上述附属法例生效后,自二○一五年末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起,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资助额将由每票12元增至每票14元,而区议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将由53,800元增至63,100元。

  发言人说:「是次资助额的增幅是以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之间的预计累积通胀率(即百分之十七点三)为基础订定的。而选举开支限额的调整亦是考虑到相同期间的预计累积通胀率,以及近期各次区议会选举中有竞逐选区出选的候选人所申报的选举开支而订定的。」

  「在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我们谘询了立法会议员的意见。议员并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

  两条实施有关调整的附属法例将於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



2015年3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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