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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海洋生态及海洋生物的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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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大澳海面发现一条疑遭船只轮机叶片击中而受伤的中华白海豚。该海豚其后被救起并送往海洋公园治疗,但最终因伤势恶化而被人道嵰灭。有关海洋生态及海洋生物的保育,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收集关於中华白海豚及其他种类的海豚受伤或死亡个案的资料,并建立资料库;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会否公开资料库的内容;

(二)过去五年,当局每年发现中华白海豚及其他种类的海豚受伤或死亡的个案宗数,并按生物物种、受伤程度,以及受伤或死亡的估计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三)现时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有否指引,供处理受伤的中华白海豚及其他种类的海豚;若有,详情为何,以及渔护署会否因应上述事件检讨该等指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计划制订该等指引;

(四)鉴於现时有不少观光船接载游客出海观赏海豚,当局会否设立发牌制度,就该类服务的质素和营运情况,以及观光船的运作(例如航线、航速、体积、发出声浪及污染物排放量)等事宜进行规管;若会,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当局有否与海天客运码头的营运者商讨并制订措施,降低往返该码头的快船的行驶速度或调整航线,以减低该等船只对海豚及其他海洋生物造成的影响;若有,详情及有关措施的推行时间表为何;

(六)当局会否促请机场管理局,不论拟议的第三条跑道工程能否展开,尽快推行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报告中提及的保护中华白海豚及海洋生态的特定缓解措施,包括限制工程船只的速度,以及更改海天客运码头往来珠海及澳门的快船的航道;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条例》)的规管范围是否覆盖中华白海豚及其他种类的海豚的栖息及出没的水域,包括发现上述受伤的中华白海豚的水域;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目前在该等水域内船只的速度和航线受哪些法规规管;当局会否修订《条例》的覆盖范围,以期减少船只对该等水域的海豚所造成的影响;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及所遇困难分别为何;及

(八)过去五年,当局每年就《条例》的执法情况为何(包括分别被检控和定罪的人数,以及所涉最高及最低的惩罚)?

答覆:

主席:

(一)至(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有跟进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鲸豚搁浅个案,亦就鲸豚搁浅个案的不同处理方法已有现行指引。每当收到搁浅报告,渔护署会联同海洋公园保育基金的人员一同实地调查,收集数据,以确定搁浅鲸豚动物的品种。如搁浅的鲸豚仍然生存,行动团队会按现场情况考虑不同的拯救方案,包括将其送回海洋公园进一步检查及由兽医治理。然而绝大多数的搁浅个案皆为尸体搁浅,行动团队会从尸体收集不同的数据及组织样本,试图了解其死亡成因及作学术研究之用。由於发现的搁浅鲸豚尸体通常都已经相当腐烂,能够确定死亡原因的个案十分少。每年的搁浅数字渔护署会上载於部门网页。

  过去五年,即二○一○至二○一四年的搁浅中华白海豚全为尸体搁浅,个案数字及死亡原因列於附件表一。其他鲸豚品种的搁浅个案同样是以尸体搁浅为多,同期的个案数字及死亡原因列於附件表二。

  渔护署并没有特别记录受伤海豚的资料,理由是海豚身上出现伤痕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与其他海豚身体接触时被对方的牙齿所造成的刮痕,相当普遍;此外,过去亦曾发现海豚身上有一些怀疑是被渔具或船只造成的伤口。这些创伤一般并不会对海豚的活动能力或行为造成明显影响,故此没有刻意记录和跟进。近日报道的中华白海豚伤势严重,足以损害它的正常活动及觅食能力,是多年监察以来的首宗同类个案。

  近日报道中受伤海豚虽然并没有搁浅,但情况令人关注,故此当时接报后渔护署与海洋公园携手合作处理。渔护署未来会在「海洋哺乳类动物存护工作小组」讨论这宗个案,并审视有否需要修改现行指引以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严重受伤海豚事件。

(四)观豚活动的营办者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的规定,该条例订明任何人士如故意对海豚造成干扰,即属违法。如果观豚活动在海岸公园内进行,有关的营办者亦必须遵守《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的规定,包括船速不得超逾10节的限制。然而,上述法例并无赋权当局就观豚活动进行发牌规管。此外,观豚活动的营办者必须遵守适用於各类船只的海事管制法例,包括有关船只建造标准、船只航行、安全设备、载客人数、船长及轮机员资格等的安全规定。

  为免观豚活动对海豚构成威胁或滋扰,渔护署公布了观豚守则,让活动营办者和观豚者知所遵从。守则内容包括:船只应以慢速航行、避免突然改变航行方向、与海豚保持距离,以及同一时间只可有一艘船只进行观察一群海豚等。渔护署亦定期联络大澳的活动营办者,推广守则。营办者一般都认真遵从观豚守则,希望能帮助海豚长远存活,以促进当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事实上,该区的旅游业发展与海豚是否继续在附近水域出没息息相关。

  现时,政府没有计划就观豚活动订立法例。渔护署会继续向观豚活动的营办者和参加者推广观豚守则,并考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加强在地区上的宣传工作,减低活动对海豚的滋扰。事实上,海豚生活在开放水域,它们的生活范围难免与其他海上活动和交通重叠,若然把观豚守则以法例方式执行,在搜证和检举上有一定困难,亦将难以收到预期成效。

(五)及(六)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就三跑道系统项目发出的环境许可证已列明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在落实三跑道系统计划时必须符合的条件。就海天码头的高速船及三跑道系统工程期间的工程船安排,机管局须施行以下措施:

-在展开相关建造工程前最少三个月,提交施工期间往来工地的工程船只的航行路线及管理计划予环保署署长审批;及

-在展开相关建造工程前最少三个月,提交海天客运码头高速船的航行路线及管理计划予环保署署长审批。计划须包括在香港水域中华白海豚经常出没的地方实施船速限制,以尽量减少施工期间船只与中华白海豚碰撞及对其造成滋扰的机会;以及在划定建议的海岸公园前,把海天客运码头高速船航班数目上限定於现时运作水平(即每日平均99班)。计划亦须研究及探讨就每日离开海天客运码头高速船航班数目设定上限,以及在航行路线的不同地点进一步限制船速的可行性。

  就保育中华白海豚而言,机管局须执行以下措施:

-在展开相关工程前最少三个月,提交海岸公园的建议(包括公园面积及管理计划)予环保署署长审批,并协助当局在工程项目营运前完成划定2 400公顷海岸公园的准备工作。建议中的海岸公园将连接机场岛以北的现有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而以东则连接将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项目下划定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园,形成一个规模庞大、面积达5 200公顷的海洋保护区,这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协同效益,为中华白海豚的长期保育作出重大贡献;

-成立独立的改善海洋生态基金(「基金」),「基金」的资源须足以达到长远和具持续性的保育目标。在展开相关工程前最少三个月,提交详细的海洋生态保育计划予环保署署长审批。计划须保护海洋生物,特别是在香港及珠江口水域出没的中华白海豚。计划须涵盖有关的海岸公园及香港其他重要的海洋生境,以加强其承载能力,并发起「海豚友善」活动、恢复渔业资源,以及就珠江口的海洋哺乳类动物(特别是中华白海豚)的整体福祉进行科学研究。此外,亦须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不同持份者组成,包括相关学者、环保团体及海豚专家,以便有效推行计划;

-采取先进的设计及特定的施工方法,例如以免挖法开拓土地、在现有污染泥料卸置坑上采用深层水泥拌合法、以定向钻挖法进行海底管道改道,以及对趸船上的设备采取隔音措施;

-避免在中华白海豚生育高峰期进行钻孔打桩活动;及

-在展开相关工程前最少三个月,提交海洋哺乳动物观察计划予环保署署长审批。计划须包括定期检查淤泥 屏障、目视检查淤泥屏障和工程范围周围的水域,以及制订应变计划以应付任何突发事件,例如在淤泥屏障包围的水域或工程范围内发现中华白海豚或其他海洋哺乳动物等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机管局必须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所载的建议,以及环境许可证所载的条件设计、建造及营运三跑道系统,以缓解、补偿或尽量减轻三跑道系统所引致的环境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将根据环评报告所载的规定进行全面的环境监察及审核,以确保有效执行各项建议的缓解措施。若政府落实兴建三跑道系统,机管局必须按环境许可证的规定,按序执行相关的保育措施。

(七)香港水域内的船只航行安全分别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进行规管,前者适用於在香港水域内除本地船只以外的所有船只,后者则适用於在香港水域内的本地船只。而在落实执行相关法例对航道的设定及航速的限制时,其主要考虑是保障海上交通和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则是根据上文第四项所述的措施落实推行。

(八)如船只的航速超出《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和《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的规定,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为确保海上航行安全,海事处的巡逻组会定期执行特别行动打击超速行为。在过去五年,船只因违反有关航速的规定(注)而被检控的个案平均每年约40宗。当中超过九成半被定罪,所涉最高及最低的惩罚分别为8,000元及400元。

注:简单来说,有关条文规定每艘航行於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均须小心行驶,而当航行於航速限制水域时,不得超过条文所订定的最高许可航速。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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