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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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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的规定,香港居民须在十一岁生日后的三十天内申请身份证。此外,《入境条例》(第115章)订明,年满十五岁的身份证持有人须时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立法授权执法人员可要求在公众地方的市民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的理据为何;若有关的理据主要是识别非法入境者,当局会否鉴於近年被捕的非法入境者人数呈下降趋势,检讨或取消有关授权;

(二)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个案涉及年满十一岁的香港居民,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申请身份证而遭检控及定罪;

(三)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个案涉及年满十五岁的香港居民,因未能应执法人员的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遭罚款、羁押及逮捕;

(四)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人因管有或制作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而遭检控及定罪;

(五)过去三年,每年处理新登记及补领智能身份证的开支及人手编制为何;

(六)鉴於政府正计划由二○一八至二○二二年为所有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更换新一代智能身份证,当局有否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的意见,以确保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系统下有关收集、处理、储存及披露个人资料的做法符合相关的法例;若有征询,公署的意见为何;

(七)鉴於新一代智能身份证将引入支援无线传输技术的额外界面,使透过阅读器便可在两厘米内读取证件晶片内的资料,当局有否研究措施防止不法之徒读取有关资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如何令市民安心;

(八)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国家发出的国民身份证采用无线传输技术阅读证件晶片内的资料;该等国家有否发现证件晶片内的个人资料在持证人不知情下被非法读取的个案;及

(九)鉴於英国政府在二○一○年宣布废除身份证制度,以期在十年内节约八亿英镑的开支,当局是否知悉有否其他国家效法英国;若有,它们取消身份证制度的原因为何;香港政府会否考虑效法英国?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2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则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旨在就香港境内的人及在其他地方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的登记及其详情的纪录,及身份证的发给、携带、出示及应用,及为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而订定条文。《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7条订立。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3条,以及《人事登记规例》第3、25及25A条,在香港境内的人,除根据该条例或规例获豁免或被排除而不会获登记的人士外,凡年满十一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的人士),均须根据该条例及规例登记和领取身份证。另外,《人事登记规例》第22条订明,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乃该证所关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证据。

  《人事登记规例》第11(1)条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宪报刊登命令,规定每一个人,或规定在该命令所指明的界别或类别中的每一个人,须在命令所指明的地区或地方、场合或情况下,或须为命令所指明的目的携带其身份证。《人事登记规例》第11(2)条则订明,警务人员和入境事务队成员可在根据该规例第11(1)条作出的命令的有效期内,要求命令所指的人出示其身份证,以供查阅。

  另一方面,《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C(1)条订明,年满十五岁的身份证持有人或是根据《人事登记条例》须申请予以登记的人须时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根据该条例第17B(1)(a)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证。

  《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9条则订明,凡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该罪行为法律已订定刑罚,或犯该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该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处监禁者,该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证明以供查阅;当中所指的身份证明,亦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证。此外,在个别条例指定的情况下,警务人员可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1)条及第54(2)条;而入境事务队成员亦可根据《入境条例》第5(6)条、《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第12(1)条及第14(1)条,要求指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所指的身份证明文件亦包括(但不限於)有效身份证。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条例,订明在某些范畴内的执法工作(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公众徖生、市区重建、城市规划等),根据个别条例获正式授权的人员,如有理由相信某人与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罪行有关,可有权查阅该人的身份证。

  至於截获非法入境者及拘捕非法劳工的人数,近年均呈上升趋势:

年份     非法入境者   非法劳工
--     -----   ---- 
二○一二   2 042   5 849
二○一三   2 170   6 052
二○一四   2 720   6 100

  就陈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如上文所述,除《人事登记条例》、《人事登记规例》及《入境条例》的规定,多个不同范畴内的条例亦授权相关人员,在指定情况下,查阅某类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为继续有效打击非法入境者及非法劳工,同时照顾其他多方面的执法需要,政府认为有需要继续维持相关条例及规例的规定。

(二)根据纪录,过去三年,并没有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按《人事登记条例》和《人事登记规例》规定申请身份证而遭检控或定罪的个案。

(三)根据纪录,过去三年,因未能应警务人员或入境事务队成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触犯《入境条例》、《公安条例》、《警队条例》或《入境事务队条例》的规定,遭检控、定罪的年满十五岁的香港居民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截至九月)
--    ----   ----   ----
检控      80     84    73

定罪      69     72    61
--      --     --    --

 罚款     56     61    49

 警诫或    12     11    12
 无条件释放
  
 其他      1      0     0
 (例如社会
 服务令等)

(四)根据纪录,过去三年,因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而触犯《人事登记条例》第7A(1)条,遭检控、定罪的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截至九月)
--    ----   ----   ----
检控     338    303    274

定罪     331    297    271

  至於因制作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而遭检控、定罪的个案,政府并没有备存有关数字。

(五)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并没有单就处理有关个案所涉及的开支及人手编制的分项数字。

(六)正如我们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立法会CB(2)654/14-15(03)号文件)所指,入境处会在推行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系统的不同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系统分析和设计,以及在系统推行前和推行后,委聘独立的顾问进行私隐影响评估,并会将评估报告提交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征询其意见,确保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系统及香港智能身份证的保安措施能有效保护个人资料。顾问已就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系统完成第一次私隐影响评估,认为采用基本存取控制以及相互认证等存取保障措施,能有效防止智能身份证内的个人资料透过非接触式介面被非法读取。入境处已将整份私隐影响评估报告及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提交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征询其意见。待收到私隐专员公署的意见后,政府会适时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

(七)正如我们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立法会CB(2)654/14-15(03)号文件)所指,建议的新智能身份证将严格按照ISO 14443(A或B型)标准设计;此标准行之有效,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於保密文件的智能卡晶片。另外,为确保晶片和阅读器之间的无线通讯和资料传送安全可靠,防止晶片资料在「没有持证人的同意下」或被「隔空」读取,读取晶片资料只可由持证人启动。在进行通讯前,必须确定晶片和阅读器的身份,并必须经过相互认证;及整个通讯及资料传送过程必须加密。建议的新晶片本身没有电源,不能自行传送任何讯号。要以无线传讯方式读取资料,必须完成下列五个步骤:(i)持证人直接把身份证放在认可的阅读器;(ii)阅读器撷取非独一无二的「钥匙文字串」;(iii)阅读器产生第一条密匙由晶片认证;(iv)成功认证后建立实时及专用的加密通讯通道;及(v)阅读器再於该加密通讯通道内提交第二条密匙,透过可靠加密技术由晶片认证,启动加密资料传送。只有成功完成所有步骤,方可以无线传讯方式读取晶片资料。因此,若市民没有主动取出身份证,或没有获证书授权的特定阅读器才配有的密匙,没有人可以读取晶片内的资料。

  此外,现行法例对保障身份证资料十分严谨,《人事登记规例》第12(1A)(b)条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取览任何储存於晶片内的数据,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两年。

(八)据了解,现时采用非接触式晶片介面及支援基本存取控制及/或相关技术的身份证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德国、智利、荷兰、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直至目前为止,没有资料显示上述各地的身份证持有人在不知情下被查阅身份证资料的事故。

(九)据了解,英国政府在二○一○年前所签发的身份证,属自愿申请性质,让英国国民可自由提交申请,利用该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文件及旅行证件进出欧盟地区。至於香港方面,鉴於上文第一至第六段,以及就第一部分问题的回覆,政府认为有需要维持有关身份证的现有规定。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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