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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新规例将於本年六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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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二月二十五日)通过了《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例》)。该规例将於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会有助改善空气质素。

  《规例》就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引进法例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非道路车辆,以及移动机械或设备(受规管机械)如吊机、挖土机和空气压缩机等。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订明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以规管其排放污染物,从而改善空气质素。相关规管亦有助避免非道路移动机械对邻近货柜码头和建造工地的地区造成环境滋扰。

  受规管机械日后须符合欧洲联盟(欧盟)第IIIA阶段的排放标准或相若标准,而非道路车辆则须符合现时在香港新登记道路车辆的排放标准,即欧盟V期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获确认后,将获环保署发给核准标签。而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则可获得豁免,唯相关机械拥有人须於指定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向环保署提出有关申请,环保署会发出适当的豁免标签。

  发言人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本地总排放量约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对於符合欧盟第I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欧盟第IIIA阶段标准的机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将会减少大约百分之60。」

  《规例》将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均必须获核准或豁免,并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标签。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拥有人须於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六个月宽限期内申请豁免,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由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只有获核准或豁免并贴上适当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才可於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港口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指明工序。

  任何人在未获环保署核准下,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规管机械,或於指明活动使用受规管机械,或在指明地点使用非道路车辆,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环保署去年十二月已举办简介会,向相关业界介绍《规例》的实施详情。署方亦将於今年三月及四月再安排相关简介会予业界参与。

  有关《规例》的查询,可致电2594 6590或电邮至nonroadenq@epd.gov.hk。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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