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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香港的生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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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署理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每年有不少持工作签证入境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在港怀孕、分娩或终止怀孕。由於她们并非香港居民,她们在生育方面所获支援不足,而其在港所生子女所获的医疗及教育服务亦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接获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的求助个案数字;

(二)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港怀孕、分娩,以及终止怀孕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并按她们的国籍和从事工作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该等人士在港所生子女的安排(例如送返其父母的原居地及领养等);

(三)政府现时有否为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提供性教育(包括传授避孕知识),并对当中的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及支援、为其初生婴儿提供防疫注射,以及为其在港所生子女提供教育等服务;如有,详情如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检讨现行劳工及反歧视法例,对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的生育及相关权利的保障是否足够;如有检讨,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提供的怀孕及生育相关服务,服务对象涵盖「受限制居港人士」(包括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由二○一一至二○一四年为「受限制居港人士」提供的服务数字载列於附件。

(二)由於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并没有备存到公立医院求诊病人是否持有工作签证入境的资料,而入境事务处亦没有备存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孕妇的国籍和来港目的等分项数字,因此我们未能提供过去五年每年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港怀孕、分娩,以及终止怀孕的个案宗数,并按她们的国籍和从事工作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的统计数字。

  至於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港所生子女的安排,根据社会福利署的资料,过去五年,「受限制居港人士」(包括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港出生的子女已被领养数目如下 :

财政年度        已被领养儿童数目
────        ────────  
二○一四至一五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4

二○一三至一四          12

二○一二至一三           5

二○一一至一二          10

二○一○至一一           2

二○○九至一○           1
────        ────────
 总数               34

(三)徖生署家庭健康服务通过全港三十一间母婴健康院及三间妇女健康中心,为初生至五岁的婴幼儿童及六十四岁或以下的妇女提供全面的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服务。就所提供的服务范畴,不论对象是一般香港居民或持工作签证入境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均无分别。在婴幼儿方面,母婴健康院为初生至五岁的婴幼儿童推行幼儿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包括提供免疫接种服务,以预防十一种小儿传染病。对於已届生育年龄的妇女,母婴健康院提供家庭计划服务,包括提供有关性健康的教育及根据妇女的个别需要提供适合的避孕方法。至於孕妇,母婴健康院与医管局辖下的产科部门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产前护理计划,照顾孕妇整个怀孕及生产过程。生产后,健康院亦为产妇提供产后检查及家庭计划指导,并透过个别辅导,使产后妇女尽快适应新生活。

  至於提供教育方面,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若根据其居留身份符合入读公营学校的资格,可参加「小一入学统筹办法」或「中一入学分配办法」获分配公营小一/中一学位,以便下学年入读,或直接向公营学校申请在学年中入读(包括其他级别);教育局各区域教育服务处乐意提供入学资讯。

(四)《雇佣条例》向所有在港工作的雇员,不论是本地工人或外地工人(包括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及外佣)提供相同的法定雇佣权益,包括生育及相关保障。除上述法定雇佣权益外,特区政府亦透过行政措施,指定雇主在聘用外佣及经补充劳工计划输入的外地工人前,必须与他们签订一份由政府制定的标准雇佣合约,并要提供该合约予相关工人。标准雇佣合约规定雇主必须向外佣及经补充劳工计划输入的外地工人提供合适的住宿地方、免费医疗及往返香港特区和其原居地的旅费等额外的权益和保障。劳工处亦在宣传物如《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实用指南──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须知》中讲述有关《雇佣条例》下外佣可享的生育保障及其他规定,让双方了解各自的权责。

  现有的四条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在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等方面保障个人免受性别、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歧视。这些条文均适用於所有身在香港的人士,包括持工作签证入境人士在内。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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