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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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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早前就《为发电厂分配排放限额的第三份技术备忘录》进行检讨,检讨的重点是按二○一九年的预测用电需求下,研究有何措施可以引入最好的切实可行方法,从而进一步降低发电厂的三类指明空气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限额。但有意见认为,政府目前只限制上述三类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而没有就二氧化碳排放量作出任何管制,做法并不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环保团体指出,发电厂的碳排放量相当高,当局有否计划规管两间电力公司(两电)的发电厂发电时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提高能源效益有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当局为两电提供节能及能源审核的财务奖励,以鼓励它们提高能源效益表现,当局会否考虑增加该等财务奖励,并要求两电制订能源效益目标;若会,详情为何;

(三)鉴於当局现时为两电提供经济诱因,容许它们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设施时,获取较高的准许回报率,以及按它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而给予额外准许回报的奖赏,当局有否考虑增加该等经济诱因,以鼓励两电利用更多可再生能源发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於现时建筑物用电占全港总用电量约九成,而《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第610章)於二○一二年才实施,并只要求新建筑物和实施主要装修工程的现有建筑物的主要屋宇装备装置,须符合相关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政府有何措施鼓励现有建筑物的使用者及管理人员采用符合能源效益的屋宇装备装置,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有否检讨该等措施的成效;若有,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26G条,环境局局长须发出技术备忘录,为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悬浮粒子订定排放限额,以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当中并不包括二氧化碳。

  由於现时仍然未有成熟而切实可行的技术减少火力发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即碳排放),国际间一般的做法是透过增加使用洁净燃料如天然气、再生能源等;和采用节能减排的措施,以减少发电时产生的碳排放。我们已要求发电厂增加使用洁净燃料的比重,从本年起,天然气占本地发电的比重将会增加。相对燃煤发电,这措施也同时减少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粒子的排放。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与发电相关的减排和减碳技术的发展,以评估它们在本地应用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我们在去年三月至六月期间就未来的发电燃料组合提出了两个方案谘询公众。其中一个方案是通过从内地电网购电以输入更多电力,另一个方案是利用更多天然气作本地发电。两个方案均可协助我们达到已订定的环保目标,即在二○二○年将本港的碳强度由二○○五年的水平降低约50%至60%;及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水平,较二○一○年分别减少35%至75%、20%至30%及15%至40%。

(二)及(三)现时政府与两家电力公司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协议》)为两电提供了节能及能源审核的财务奖励,以鼓励他们提高能源效益表现。在节省用电量方面,如电力公司在有关年度内达到节能指标便可获得奖励。

  为鼓励两间电力公司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在现时的《协议》下提供经济诱因,容许电力公司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设施时,获取较高的准许回报率。政府亦会按电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作为量度指标,给予额外准许回报的奖赏。

  《协议》将於二○一八年届满,政府现正就《协议》届满后电力市场的未来发展及规管架构进行检讨。我们今年稍后谘询公众电力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其规管架构时,会谘询公众对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应用的意见,以协助我们考虑是否对节能、能源审核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机制作出调整。

(四)为全面提升香港建筑物的能源效益表现,《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条例》)已於二○一二年九月全面实施。《条例》要求所有新建建筑物以及进行主要装修工程的现有建筑物均须符合《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所列明有关空调装置、电力装置、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以及照明装置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所有在《条例》生效前已落成的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内作商业用途的部分亦须根据建筑物占用准许的签发日期,分批在二○一六年九月前进行首次能源审核,并在往后每十年进行一次能源审核。有关建筑物须在主要入口的显眼位置展示能源审核表格。能源审核是对建筑物能源系统的效能作有系统的检查,并找出可行的能源管理机会,让楼宇的能源使用能达致最大的效益。我们预计於实施《条例》的首十年,新建筑物的节能幅度可达28亿千瓦小时,及减少排放196万吨二氧化碳。

  为协助公徏、建筑物使用者、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业界认识《条例》的要求(包括《守则》所列明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以提升建筑物的能源效益,机电工程署(机电署)自二○一一年起已推行各项宣传及教育活动。在公众教育方面,机电署已安排超过110次研讨班及简介会予建筑业界、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物业管理人员、专业团体,以及商界和公徏人士,至今参加人数共超过一万人。机电署亦探访学校、建筑物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宣传《条例》的法定要求和环保效益。

  为加强宣传提升建筑物能源效益的重要性,我们在电视台和电台播放有关《条例》的宣传片及声带、设立专题网站(www.beeo.emsd.gov.hk)、派发有关《条例》的宣传小册子、单张和海报,以及在报章和期刊杂志刊登相关专题文章,鼓励社会各界遵行《条例》,采用符合能源效益的屋宇装备装置,以改善建筑物的环保表现。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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