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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陪审员及证人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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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宪报今日(二月六日)刊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一月二十七日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条作出的《2015年陪审员津贴(修订)令》,旨在增加陪审员的津贴额。政府将於二月十一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

  此外,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已於一月十三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B条,订立《2015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於一月十五日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4条,订立《2015年死因裁判官(证人津贴)(修订)规则》,分别调高刑事诉讼程序及死因裁判官的研讯中证人的津贴额。政府准备於三月十八日向立法会提交这两项规则以审议通过。

  政府发言人说:「增加有关的津贴额是为了维持津贴额的实际价值,从而尽量减低公众人士因出任陪审员或以证人身分出庭作证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建议的津贴额是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所批准的调整机制,再经最近的改善而厘定的。」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三年十月批准陪审员及证人的津贴额时,批准根据下述调整指标批核日后有关陪审员及证人津贴额的改变:

(一)陪审员及普通证人的津贴额──因应香港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变动调整;及
(二)专业人士证人及专家证人的津贴额──因应公务员职系、职级及薪酬表的总薪级表所记录的香港政府医生中点薪金的变动调整。

  司法机构政务处在二○一四年进行每两年一次的检讨时,改善有关做法,即将日后采用的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由雇员每月整体就业收入中位数(以15岁或以上的雇员组合计算,而不论其教育水平),改为雇员每月分层就业收入中位数(以符合出任陪审员规定的雇员组合计算,即年满21岁或以上至65岁以下,而教育水平达预科或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陪审员额外津贴额的上限则应继续定於与陪审员津贴相同的水平,并应作出相应调整。

  在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将会指定经调整的陪审员及证人的津贴额的实施日期。



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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