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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产假将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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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法定侍产假的《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将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开始实施。

  该新的修订条例规定,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男性雇员如果有子女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后出生,在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后,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三天侍产假。此外,如果该雇员受雇不少於四十星期,并已向雇主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书,雇主亦须就他已放的侍产假,给予他侍产假薪酬,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四个星期,至婴儿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十个星期内的任何日子内放取侍产假。三天侍产假可一次过放取,或分开逐日放取。

  劳工处发言人说:「雇员如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三个月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则有权在通知雇主其实际放取侍产假日期后,即时放假;但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三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实际放取侍产假前,预早最少五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劳工处补充:「如雇员的婴儿在侍产假法例生效初期出生,雇员实在无法在婴儿预计出生日期前三个月通知雇主打算放侍产假。如果这些雇员有实际理由急需放取侍产假,我们呼吁雇主体恤雇员的家庭需要,弹性处理,免除雇员在放取侍产假前给予全数五天的预先通知。」

  劳工处已印制「《雇佣条例》:侍产假简介」,以协助雇主、雇员及市民认识这项新法例。简介可於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该份简介亦可於劳工处网页下载:www.labour.gov.hk/tc/news/EAO2014.htm。

  有关法定侍产假的进一步资料,可致电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或到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



2015年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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