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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结算及交收系统(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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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结算及交收系统(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结算及交收系统(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藉以在香港建立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

  全球零售支付市场的发展一日千里,科技不断进步和公众越来越接受新科技,新的零售支付产品及服务相继涌现。

  现行《银行业条例》下的储值卡监管制度,只适用于实体形式的多用途储值支付产品。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现时藉《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监察大额结算及交收系统。然而,现行《银行业条例》或《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的监管制度,并不涵盖非实体形式的支付工具。它们一般在银行业以外发行,并储值于网上帐户、流动网络帐户或电脑伺服器。有关法例亦不涵盖与零售活动有关的支付系统。为了确保上述产品及系统安全稳健,我们建议把它们纳入在《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下金管局的监管范围。我现在简介《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

储值支付工具

  监管储值支付工具主要是为了保障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所保存的用户储值金额。为确保储值金额得到妥善的保障和管理,我们建议推行储值支付工具的强制发牌制度,规定除非持有金管局所发出的牌照,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在香港发行储值支付工具。

  拟议的发牌制度会涵盖实体形式及非实体形式的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则不在规管之列。此外,为了确保只有与金融稳定相关的支付工具才受监管,我们建议凡不涉及由用户付款或只有限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都不在监管之列。我们亦建议参照《银行业条例》中有关「多用途储值卡」的现行制度,保留金管局在考虑相关工具对用户及香港的支付系统或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后,豁免任何储值支付工具受监管的权力,并可就豁免设定附加条件。

  我们建议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发牌准则包括:持牌人必须在香港设有实体办事处;其主要业务必须是发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须符合最低持续资本要求;持牌人必须订立可以充分保障储值金额的措施,并且把储值金额与发行人的其他资金分开保存;以及牌照拥有人及管理层必须为适当人选并设立审慎风险管理的程序。

  参照《银行业条例》下的「多用途储值卡」的现行制度,持牌银行会视作已获发牌,以发行储值支付工具,作为其中一项业务。该项业务以及持牌银行的其他银行业务,均须受金管局的持续监管。

零售支付系统

  广泛使用的零售支付系统必须安全和有效运作,才能使香港的日常经济活动畅顺运行。鉴于现行《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已监管大额结算及交收系统,我们建议把现行制度适当地扩大以涵盖零售支付系统。

  零售支付系统如在香港营运,或处理以港元或其他货币或其他相关兑换媒介的零售支付交易,只要符合条例草案所订的准则,包括若某零售支付系统如出现事故可能会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的稳定,或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公众信心、或日常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金管局便可指定该零售支付系统,以施加一系列审慎监管规定。

  为确保系统安全稳健,指定零售支付系统须遵守相关的运作规则及有关的风险管理及管控程序,确保系统内所持资料安全及完整等。

金管局的监管及执法权力

  为了使金管局能够履行监管的职能,我们建议在《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中订定条文,让金管局可以有效地持续监管持牌人及营运者,以及收集资料、发出指示、施加运作规则、订立规例、发出指引及进行调查。

  我们建议参照《银行业条例》和《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下的现行刑事制裁措施,为拟议监管制度制订相关的罪行条文。此外,我们亦建议订定一系列民事制裁措施,赋权金管局因应该不当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施加适当的处分。

  为确保金管局在行使权力时受到制衡,我们建议扩大现有的结算及交收系统上诉审裁处的职能,以涵盖对金管局就条例所作的相关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分阶段实施条例草案的安排

  我们建议在本会通过条例草案后,分两阶段实施条例草案的条文。第一阶段主要关于与申请及处理储值支付工具牌照,以及零售支付系统的指定制度有关的条文,我们建议上述条文在《修订条例》刊宪时生效。第二阶段主要关于触犯与拟议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有关的罪行的条文,有关条文会在第一阶段生效一年后实施,让储值支付工具的发行人有足够时间申请牌照,也让金管局有足够时间处理有关的牌照申请。

公众谘询

  在二零一三年五月,政府就立法建议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回应者整体上支持各项政策目标及主要建议。回应者大多认为完善的监管环境不但有助香港的零售支付产品及服务进一步发展,而且可以提高使用者对这些产品及服务的接受程度和信心。我们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发表谘询总结,回应各方的建议和意见。

  代主席,我们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的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概述拟议监管制度的要点。对于政府计划在香港设立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框架,委员会表示支持。

  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建立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使有关产品及系统更为安全稳健,从而加强公众的信心,并进一步推动业界的创新发展,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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