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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打击及防止访客违反逗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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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访客来港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日益猖獗,而就该等访客从事这些违法活动向她们施加的处罚过轻,欠缺阻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警方接获关於访客在港从事卖淫活动的举报宗数为何,并按被捕人士来自的国家/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访客因在港从事卖淫活动而被控违反逗留条件的人数、被定罪的人数,以及法庭对被定罪人士施加的监禁年期及罚款额分别为何;及

(三)当局有何新措施遏止访客来港从事卖淫活动,以及会否考虑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有关罚则,以及拒绝曾被定罪的该类人士入境?

答覆:

主席:

(一)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收到涉嫌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的举报数字如下:

 年份    举报数字(注一)
────   ────────
二○一二     636宗
二○一三     527宗
二○一四     497宗

注一:警方并无备存有关的统计数字。

  因涉嫌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而被拘捕人士的分项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     原居地区

      中国内地  其他  总数(注二)
────  ────  ──  ──────
二○一二   3 501   118   3 619
二○一三   3 708   121   3 829
二○一四   4 039    94   4 133

注二:数字包括违反逗留条件(例如逾期逗留)和非法入境人士。

(二)过去三年,因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而被检控及定罪的人数如下:

 年份   被检控人数    被定罪人数
────  ─────  ─────
二○一二    939     919
二○一三    801     799
二○一四    578     573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上述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而被定罪的人士,大多数被判处入狱。过去三年的判刑如下:

 年份   判刑
────  ──
二○一二  监禁四个星期(缓刑两年)至十四个月
二○一三  监禁一个月(缓刑两年)至十九个月
二○一四  监禁六个星期(缓刑三年)至十八个月

  入境处没有备存罚款额的统计数字。

(三)入境处一直致力打击及防止以访客身分来港人士从事违反逗留条件的行为,包括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执法行动包括:

(a)审批访港人士的签证申请,若发现申请人的来港目的可疑,会拒绝他们的申请;

(b)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执行入境管制,防止访客进入本港从事与逗留条件不符的活动;

(c)加强搜集情报及向可疑中介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d)加强调查及检控逾期逗留及从事违反逗留条件的人士,以及协助及教唆他们的中介人或公司;

(e)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及

(f)加强宣传,提醒市民雇用非法劳工属刑事罪行及雇主在聘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职者前,必须检查其旅行证件等;同时鼓励市民透过电话热线、传真、来信或互联网作出举报。

  就阻吓内地访客试图来港从事非法工作方面,入境处会继续与内地当局加强交换情报,并按既有机制,将被定罪的内地居民资料,通报到内地有关当局以注销他们的赴港签注,并禁止他们在两年内再次访港。至於未能成功检控、但有合理怀疑这些内地访客从事违反《入境条例》的活动,入境处会在他们再次入境时进行讯问,若发现其来港目的可疑,会拒绝他们入境,并即时遣返内地。

  此外,警方亦会采取多机构合作方式打击非法卖淫活动,并继续与境外的执法机关保持联系和交换情报,打击有组织卖淫活动。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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