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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政府聘用残疾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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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一直强调欢迎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并已制订适当的便利措施,使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残疾申请人能与健全申请人在同等基础上竞争,从而确保残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职位时享有平等机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表明是残疾人士的新入职公务员人数(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残疾类别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视障
听障
肢体伤残
智障
精神病康复者
器官残障
其他(如自闭症、
言语障碍、
特殊学习困难等)
表明是残疾人士的
新入职公务员总数
--------     -----     -----
新入职公务员总数               

(二)鉴於政府指引订明,残疾申请人如符合有关职位的基本入职条件,无须经过任何筛选程序便可直接获邀参加遴选测试或面试,与其他申请人在同等基础上竞争,而招聘部门须主动询问个别残疾申请人是否需要任何协助或调节安排,以便该名人士参加测试或面试,当局有否规定招聘部门须於接到申请后多少日内联络残疾申请人参加该等测试或面试;有否评估招聘部门没有联络残疾申请人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协助或调节安排,会否违反《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鉴於政府指引订明,招聘部门会因应残疾申请人的特别需要,适度调整遴选测试或面试程序,例如视乎残疾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和试题难度延长考试时间,过去三年的残疾申请人当中,获得招聘部门适度调整遴选测试或面试程序的人数及百分比为何,以及部分残疾申请人未获得该等调整的原因;

(四)鉴於据悉部分残疾申请人虽然获招聘部门延长测试时间或安排独立试场,但因残疾申请人数目较少而被安排到地点不便的试场,当局有否评估此做法会否构成差别待遇,令残疾申请人在参加测试时不能享有平等机会;及

(五)鉴於有一些按短期或一年期合约受聘於政府部门的残疾雇员向本人反映,他们需定期覆诊但所获发的到诊纸不被部门接纳,因而被要求就覆诊而损失的工时补时工作或被扣减薪金/有薪假期,当局会否考虑接受残疾雇员以到诊纸作为有效的病假证明书?

答覆:

主席:

  就有关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按公务员条款受聘并表明是残疾人士的新入职人员数目如下(按残疾类别列出):

残疾类别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视障             7        7
听障             8       28
肢体伤残           5       14
智障             0        1
精神病康复者         3        7
器官残障           5       21
其他(如自闭症、       2        2    
言语障碍、
特殊学习困难等)
表明是残疾人士的        30        80
新入职公务员总数
--------     -----   -----
新入职公务员总数      7 316     8 460

(二)根据现行指引,在招聘过程中,招聘部门/职系如邀请已表明是残疾人士的申请人参加测试及/或面试,必须主动询问个别申请人是否需要任何协助或调节安排,以便该名人士参加测试及/或面试。招聘部门/职系一般会在核实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了解他们所需要的协助或调节安排后,邀请他们参加测试及/或面试。鉴於个别职位的申请人数不一,其涉及的测试及/或面试安排的要求、核实申请资格的程序和所需的时间亦各有不同,现行指引并没有划一规定招聘部门/职系联络申请人安排测试及/或面试的时限。招聘部门/职系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作出合适的安排。

(三)招聘部门/职系在安排遴选测试及/或面试的过程中,会因应个别残疾申请人的特别需要,适当调整测试及/或面试程序及/或安排。例子包括为视障或患有读写障碍的申请人延长考试时间;为视障申请人提供较大尺寸的显示器、电子放大器、放大/点字试卷、放大答题簿及齘灯,和容许他们在答题簿内隔行书写及使用自备的放大镜;在面试中与听障申请人作书面沟通、安排他们坐於试场前排及左或右方的位置(视乎考生听障的情况而定)、提供一份书面的主考过程细则以协助听障申请人知悉主考员在试场内的宣布,和面试人员在提问时减慢说话速度;以及安排有适当设施和通道的试场方便使用轮椅的考生出入,并安排他们坐近试场出入口的座位等。公务员事务局没有备存获得适度调整遴选测试及/或面试程序的残疾申请人的统计数字,以及个别残疾申请人未获调整测试及/或面试安排(如有的话)的原因的相关资料。

(四)在安排遴选测试或面试时,招聘部门/职系会在考虑相关因素(例如个别招聘的情况,以及残疾申请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及程度、所需的协助或调节安排等)后,作出适当安排以尽量利便残疾申请人参加测试及/或面试。在过程中,残疾申请人可向招聘部门/职系提出他们的特别需要,以便部门/职系考虑和作出适当的调节。招聘部门/职系会尽量安排残疾申请人在地点方便适中的场地进行测试及/或面试,亦会考虑在有需要时为残疾申请人作出特别的交通安排。例如,一般职系处於最近进行的联合招聘考试中,因应视障申请人需要特别器材应试,安排他们到一所设有所需器材的试场应考。该试场位於薄扶林,为顾及视障申请人的交通需要,一般职系处安排了工作人员及专车接载这些视障申请人於考试前后往返港铁站及试场。

  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残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职位时与其他申请人一样享有平等机会。我们是在这基础上制订相关的利便措施,包括有关招聘测试及/或面试的调节安排,以助残疾申请人参与有关招聘程序,当中并不存在残疾申请人因其数目较少而受到较差或不公平的待遇。

(五)鉴於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的性质,并为了维持计划的灵活性,个别部门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相关事宜,包括日常管理,均由部门按情况自行决定。因此,如非公务员合约雇员需要在办公时间前往诊所接受治疗、检验或诊症服务,部门首长可根据运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有关雇员离开工作岗位应诊或接受治疗,以及要求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在一般情况下,部门会因应其运作情况或需要,准许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在有需要时,可离开工作岗位应诊或接受治疗,有关员工只需提交有效的医生证明书或到诊纸,而不需补时工作、扣减薪金或有薪假期。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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