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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私人屋苑内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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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大型私人屋苑的单位业主向本人反映,所住屋苑的地契订明承租人须在屋苑范围内兴建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并承担该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责任。有关的管理及保养开支以至第三者保险费用对该屋苑的业主造成沉重负担。然而,该行人天桥并未连接任何商场或其他行人天桥,故使用率一直甚低。据悉,该屋苑的业主普遍支持政府接收该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责任,甚至把它拆除,但有关建议涉及修改地契,因此须获政府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有多少条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是按私人发展项目地契的要求兴建,以及当中有多少条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责任由土地承租人承担;

(二)当局在什么情况下会从土地承租人接收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责任;有否先例;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在有关个案的考虑因素为何;及

(三)有否措施协助私人屋苑业主应付屋苑范围内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的维修及保养开支(例如设立一笔维修基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用设施的原意是希望促进综合设计、善用土地及更妥善规划用地,以及令一些公众设施适时落成,以配合私人发展项目预计所带来的人口增长,或满足市民较广泛的需要。此外,为改善地点之间的接达安排,部分私人发展项目的土地契约会纳入须提供行人天桥等设施予公众使用的规定。

  就问题的各部分,按地政总署、路政署及运输署所提供的资料,现回覆如下:

(一)自一九八○年以来,有257条供公众使用的行人天桥,是按私人发展项目地契的要求兴建,当中有29条已在建筑完成后根据地契条款由相关政府部门接管;有227条现时由相关发展项目的业权人根据地契条款负责管理及保养;此外,政府曾引用地契条款,收回余下一条位於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桥的管理及保养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承担有关责任。

(二)以按私人发展项目地契的要求管理及保养公用设施的个案而言,有关发展的业权人须履行契约责任。如由政府接收相关公用设施的管理及保养责任,涉及公共资源的运用,政府原则上不会作出此安排。个别个案如有充分理据支持政府收回有关的管理及保养责任,政府当局可逐一审慎研究。

  根据相关部门的纪录,自一九八○年至今,政府当局只曾在二○○五年的一个个案中,引用地契内条款把一条原来属於有关业权人负责管理及保养,并位於政府土地上的行人天桥收回并交由相关部门管理及保养。政府在作出这个极为例外的决定时,是考虑到有关发展项目业权人的要求、行人天桥的位置和其他实际情况,以及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有关发展的业权人须履行地契上列明提供公用设施,以及承担有关设施的管理及保养的责任。政府当局没有计划考虑以公帑为该等发展项目的业权人提供支援措施,以协助他们履行其契约责任。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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