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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破产呈请及个人自愿安排的收费及缴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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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债务人如无能力偿付其债项,可向法院自行提交破产呈请,或透过个人自愿安排(自愿安排),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一项偿债建议。提交破产呈请的债务人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署长)缴存一笔8,00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并须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至于选择申请自愿安排的债务人,则须向代名人初步缴存一笔12,15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有关的费用。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他们因无力偿还债务,与家人终日饱受生活及精神压力。最终他们决定申请破产,但实在无法负担高昂的法定收费及缴存上述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上次检讨破产程序所涉及的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的水平时,有否参考再上一次检讨后的消费物价指数变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去年法院接获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呈请数目,以及破产管理署接获代名人报告的自愿安排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及

(三)在第(二)项提及的债务人当中,有否债务人向当局表示无法支付上述法定收费及缴存上述款项;若有,政府在现行机制下有否向他们提供协助;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在该等债务人当中,成功提交破产呈请的人数为何;若没有提供协助,政府会否检讨现行机制,透过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政府部门向无法支付有关费用的人士提供协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的政策是,征收的费用应大致订于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以确保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无须由一般纳税人承担。因此,在检讨破产管理署辖下法定费用和缴存款项时,当局是以该署提供的服务成本作为调整法定费用和缴存款项的参考依据。当局最近一次曾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经立法会审议及批准后,下调破产管理署辖下多项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

(二)在二零一四年,破产管理署接获9 550份由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呈请书,外间代名人向破产管理署报告已获批准的个人自愿安排个案数目则为782宗。

(三)就债务人曾否表示无力支付个人破产或个人自愿安排所涉法定费用或缴存款项,破产管理署并无备存有关资料。

  在二零一三年讨论下调破产管理署辖下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时,立法会相关小组委员会曾就政府可否研究协助无力支付缴存款项的债务人申请破产一事作出讨论。应上述小组委员会要求,我们曾就社会福利政策及法律援助可否协助债务人,向劳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务局和法律援助署征求意见,并已向小组委员会报告有关结果。

  就议员在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我们已再次征求上述政策局/部门的意见。社会福利署重申会因应有需要人士或家庭的情况(包括因经济困难导致个人或家庭问题,或者由个人或家庭问题而引致经济困难),提供包括辅导等相关服务。社工并会视乎情况,转介他们接受合适的服务(如债务辅导服务等)。此外,未能应付日常生活开支的人士(包括申请破产保护的人士),可透过社工协助申请慈善/信托基金,以支付生活费(包括医疗、康复设备、教育项目、租金、搬迁等费用)。除了上述服务,有经济困难而又符合资格的人士,亦可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民政事务局也再次表明,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法定的经济及案情审查方可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为合资格的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供法律代表的服务。目前法律援助服务已涵盖破产、清盘及雇员追讨欠薪等法律程序。至于债务人呈请的破产个案,呈请人并不是要执行某种权力或就某项申索提出抗辩,而是要在债权人采取行动之前,解除本身的债项和债务,以便开展新生活。根据有关的程序要求,当事人是可以有效地代表自己。由于法援服务以公帑资助,动用纳税人的金钱支付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所涉及的费用或收费,例如债务人须向破产管理署支付的法定缴存款项,并不符合有效运用公帑的原则。

  基于上述理据,当局认为无需改变现行政策。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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