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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公务员所享有的自行租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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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领取自行租屋津贴(津贴)的公务员如果在现行租约届满前转换租约(转换租约),在现行租约原先余下的租约期内,仍须按现行租约开始日期适用的津贴表领取津贴(锁定条件)。然而,如果公务员是因业主引用现行租约载列的条款终止租约而须提出转换租约的申请及转换获资助的住所,则库务署署长(署长)可豁免他遵守锁定条件。本人接获公务员的投诉,表示遭业主终止租约而署长在没有考虑他们的意愿下,豁免他们遵守锁定条件,以致他们在新租约下须按最新公布的津贴表领取津贴。然而,由于新津贴额比旧津贴额为低,他们因此蒙受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用以厘定津贴额的各项因素及计算公式为何;

(二)署长对可豁免遵守锁定条件的个案是否一律作出豁免;如否,决定是否作出豁免的具体程序为何;及

(三)豁免公务员遵守锁定条件的政策目标为何;对于津贴申领人非自愿终止现行租约的个案,署长会否考虑他们是否希望获得豁免及特殊情况(例如会令他们蒙受损失),酌情不作出豁免?

答覆∶

主席∶

  谨就议员所提问题,回覆如下:

(一)自行租屋津贴是政府为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前按海外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及该日前按本地条款受聘,而薪点属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的公务员所提供的一项实报实销的租金津贴。该项津贴的津贴额是按相关雇员实职薪点及其家庭状况(包括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数目)而厘定,并每年跟随差饷物业估价署就对应物业类别编制的全港全年租金趋势调整,以切合市场租金的变动。

(二)目前自行租屋津贴计划下的「锁定条件」,是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所作决定实施。有关安排和实施机制,详载《公务员事务规例》第852(4)条。

  该规例规定,领取自行租屋津贴的公务员如果在现行租约届满前转换租约的话,他在现行租约原先余下的租约期内,只可按现行租约开始日期适用的津贴表支取自行租屋津贴,并不得超过在现行租约没有提早终止的情况下按现行租约租用住所的费用。

  然而,规例特别容许申领自行租屋津贴的公务员如因业主在租约届满前终止租约而须转换自行租屋津贴资助的住所时,可获豁免「锁定条件」的规限。在这情况下,该公务员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使库务署署长信纳。

  整体而言,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852(4)条,任何申领自行租屋津贴的公务员如须要在现行租约完结前提前终止租约,他须向库务署预先作出转换租约申请。该申请如获得批准,该规例订明的「锁定条件」便会自动适用。该「锁定条件」只会在该公务员提供充分证明文件,显示提早终止租约是因业主引用现行租约的终止条款所致及该公务员须转换获资助的住所,经库务署署长审定信纳,才会获得库务署署长按规例所赋予的权力给予豁免。

(三)豁免「锁定条件」的安排,旨在容许雇员因业主提早终止租约时,可以根据当时适用的津贴额去应付当时市场新租约的租金。库务署署长在考虑是否批准豁免的时候,完全基于所涉公务员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公务员事务规例》第852(4)条所定规则来作决定,对所有个案均一视同仁,并不受申请人的个人意愿影响。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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