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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开立银行户口时的国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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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一份本地英文报章报道,一名持依亲签证来港的男子疑因他是巴基斯坦人的原故,相继被三间本地银行拒绝为其开立银行户囗。报道又指出,银行因不想被美国指控其协助南亚恐怖分子组织,所以往往对每个由巴基斯坦等国的公民在海外开立的户囗进行检视,而全球的银行规管当局为遏止洗黑钱活动,近年亦已收紧有关外国国民在海外开立银行户口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银行基於国籍考虑而拒绝为市民开户,有否构成现行歧视条例下的歧视行为;如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立法取缔银行这种做法;如会,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检讨当局就防止恐怖分子洗黑钱而向银行及金融界发出的指引,有否造成业界基於国籍考虑而对市民作出差别对待?

答覆:

主席:

  本港所有零售银行於二零一三年签署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出的《公平待客约章》。该约章订明,经营大众化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应提供合理的方法,方便公众获得基本银行服务。此外,《银行营运守则》订明,银行须遵守促进平等机会的有关条例,以及不可单纯以种族等理由,在提供银行服务或就其质量及条款上歧视任何客户。

  金管局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发出通告,提醒银行须遵守《公平待客约章》、《银行营运守则》及相关防止歧视法例中有关规定的重要性。该通告要求银行在适当的情况下,应灵活及务实地处理向银行服务申请人获取文件证明的程序。银行的管理层应确保银行已经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有关规定,及使前线员工了解及遵守有关的政策及指引。该通告提醒银行当决定拒绝服务申请时,应格外审慎,必须有合理理由而不应纯粹基於种族或国籍而作出有关决定。金管局亦要求银行检讨内部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确保银行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向前线员工提供适当培训及指引。

  同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要求银行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并备存有关纪录。金管局根据该条例下所发出的指引,要求银行必须评估个别客户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在评估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再就所确定的风险应用相称的措施。除《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附属法例所限外,《打击洗钱条例》及其指引并没有禁止银行与源於任何特定地方的客户建立关系。金管局并已多次提醒银行,在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时,务必注意有关措施是否合理及相称,以确保企业和客户能在香港获得适当的服务。

  总结而言,我们并不接受银行以任何监管指引作为借口,纯粹基於种族或国籍方面的考虑,而对客户作出不合理的对待。至於提问所引述的个别客户的情况,我们已於一月初与立法会秘书处公共申诉办事处作出跟进。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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