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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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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刊宪,公告旨在容许金融机构继续藉若干指明中介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订明金融机构必须遵行的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措施,以符合财务特别行动组织的建议。该组织负责制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国际标准。有关规定详载於该条例附表2 。

  该附表订明,在过渡规定下,金融机构可藉中介人(包括在香港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现行会员,以及在香港注册及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而条件是该等中介人设有充分程序,以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规定将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后失效。

  上述公告修订有关规定,使金融机构在未来三年(即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可继续透过有关中介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相信,延续有关过渡安排有助金融机构及其中介人继续合作,以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立适用於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

  上述公告将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15年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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