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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就「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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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陈健波议员及其他发言的议员刚才提出的宝贵意见。正如我在之前发言时指出,议员的意见将会是我们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时保险业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

  保险诈骗行为令保险公司须承担不必要的承保亏损,是令保费上升的其中一个原因。任何诈骗行为都属於刑事罪行。我之前已强调,政府对此绝对不会容忍。

  在打击汽车保险诈骗方面,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警方的商业罪案调查科和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一直通力合作,并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成立专责小组,集中跟进所有经保联转介的交通意外保险诈骗个案。警方和保监处亦一直透过保联,与保险业界保持紧密联系,进一步掌握与保险业有关的罪案趋势,并及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根据保联提供的资料,过去三年,保联共转介30宗怀疑交通意外保险诈骗个案予商业罪案调查科,当中4宗已成功检控及定罪。

  在劳工保险方面,政府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成立一个内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发展局、律政司、劳工处、保监处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代表。该工作小组已经详细检视现行雇员补偿制度及投购雇员补偿保险的情况,亦就改善有关保险、赔偿、治疗及康复服务等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提出建议,让有关政策局、部门或机构进一步考虑有关跟进事宜。

  而有关保险公司方面,他们按风险评估而定价的保险业务,保费水平是透过自由市场调节而决定,保监处不能干预保险公司的保费率。然而,保监处在执行其职能时,亦有采取措施以协助防止一般保险诈骗活动。例如,保监处已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有关的内部监控机制,并提醒保险公司应及时举报可疑交易。保监处亦要求保险公司审慎制定其对中介人的佣金制度,并限制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人预先提供一笔过丰厚的佣金,以减低保险诈骗的风险。此外,保监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例行巡查时,会特别留意某些识别讯号,如不合理的保费及佣金金额、异常的保单退保情况、索偿频繁和不均衡的高风险受保人数目等。保监处也建议保险公司在管理其中介人时同样留意这些识别讯号,以及早识别保险诈骗个案。

  另一方面,保监处亦透过举行会议和研讨会及互相通报有关资料,与外地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合作。保监处最近与内地及澳门的保险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加强在反保险诈骗方面的合作。这都有助於我们预防和打击跨境保险诈骗。

  至於打击包揽诉讼方面,保险业务的巨额索偿支出,可能涉及包揽诉讼。包揽诉讼属刑事罪行,根据香港法例可处以罚款及最高监禁七年。当局一直透过加强公众教育,以及加强执法工作,打击有关不法活动。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受助人有权在涉及交通意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拣选律师。我们知悉保险业界关注这可能间接助长包揽诉讼活动。为了防止不当兜揽或包揽诉讼的活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及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后,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就法律援助申请引入「申报制度」,以确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师时,有关提名纯属受助人的意愿,并且无与任何人(包括被提名的律师、其雇员、代理或索偿代理)达成协议,摊分在诉讼中可能讨回的任何损害赔偿、财产或讼费。法援署亦会提醒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如有人接触他们,表示可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或建议提名某一律师,他们应向该署职员举报。

  除了各项打击保险诈骗活动的措施,当局亦不时推行教育及宣传工作,透过报章、电视及电台等媒介,令市民大众对保险诈骗罪行的严重性加深认识,并提高他们的警觉性。为加强防骗宣传及增加传递灭罪信息的渠道,警方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增设了防骗资讯平台「童叟无欺」,透过网上媒体向市民发放防骗信息。该防骗资讯平台会因应罪案趋势作适时更新,当中会包括欺诈索偿保险的最新犯案手法。律政司及法援署亦有透过不同渠道,提醒市民防范索偿代理的非法行为,注意有关风险。

  就议员提出的医管局应该打击夸大病情及伤势,以骗取长期病假证明书,从而诈骗保险赔偿的行为,医管局的首要工作是照顾香港市民的健康,而公立医疗服务主要集中处理病人的病情和复康。医管局医生一直基於每名病人个别的伤患种类、严重性等临床情况,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医疗评估及签发病假证明。

  医管局的医生会继续恪守专业精神和独立性,因应病人的病历和实际的病况,在信纳一名病者不宜工作的情况下,才签发病假证明书予病人。

  现时,香港医务委员会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指明,医生发出的证明书(包括保险索偿表格和病假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具备无庸置疑的真确性。医生在发出证明书时,不能加入未经适当步骤核实的内容。守则亦规定,医生必须在为病人提供适当诊症服务后,才可发出病假证明书,而且有关日期必须在证明书上如实记录。医生如以专业身分发出载有失实或误导声明的证明书,将面临纪律处分。

  至於有关法律援助的意见,包揽诉讼或助讼 均属刑事罪行,根据有关法例,有关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由於法援用的是公帑,当局十分关注并会尽力打击包揽诉讼和助讼。

  法援署设有由署长担任主席的部门监察委员会,评核外委律师办理法援个案的工作表现。法援署又联同廉政公署成立了防止贪污小组,二零一四年年中展开检视外委律师委派程序的工作,防止有不当行为出现。

  此外,法援署会对作出不合理行为或不当处理索偿个案的外委律师作出劝谕或警告,情况严重的话会将他们记录在表现欠佳的纪录内,甚或将有关外委律师的名字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剔除。

  法援署就法援个案亦设有「陈述」机制。任何人如认为有申请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经济状况提供虚假资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详情。若调查证明属实,法援署会终止法援,并把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法援署亦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加强沟通,打击不当的兜揽活动,并向公众发出严肃处理有关外委律师不当行为的清楚信息。该署亦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委派了一名首长级的律师加入香港律师会辖下的一个专责小组,共同商讨应对索偿代理兜揽活动的事宜。

  有关骗取社会福利署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当局有一系列措施防止诈骗和滥用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除因特别情况或行动不便外,申请人须亲往与有关职员会面。申请人须提供证据,以证明本身因该宗交通意外受伤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或引致永久伤残。如受害人同意,社会福利署可安排医管局/徖生署为其进行检验,并且提交报告,以便评估其申请援助的资格。当局如认为受害人所提交的医疗证明书/报告有可疑,便会把这些文件转交医管局/徖生署重新评估。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也会把可疑的个案转交警方彻查。当局亦有提供特定表格让市民举报怀疑欺诈的个案。

  有关「索偿纪录资料库」,我们得悉保险业界正考虑设立成立此资料库,彼此分享投保人的不良索偿或其他负面纪录。这将会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关乎个人私隐的问题。保联正在研究其可行性。政府对此建议持开放态度。

  至於议员提出有关康复的意见,现时医管局的医生为病人治疗及签发病假证明书的同时,亦已为病人的复工提出建议及设计方案;如有需要,医生亦可转介职业医学或职业治疗人员为病人作进一步医疗、复健及工作能力评估等,以助病人早日复工。

  有关规管保险公证行,这个情况国际上并没有划一做法。各司法管辖区按蒥场情况而作合适安排,例如澳洲和新加坡并没有对保险公证行作出规管,而英国则会为某类型的保险公证行进行登记,但没有作全面规管。如果保险公证行干犯任何诈骗行为,则属刑事罪行。当局会继续与业界携手合作,打击有关非法行为。

  有议员提到个别业界是难以购买劳保的,业界其实已有设立「雇员补偿联保计划」,为劳保提供后援市场。就有关物流/运输、清洁及回收行业方面,由於这些行业向联保计划申请的个案特别多,联保计划管理局已於二零一二年将它们列为高风险行业,并委托独立精算师订出保费费率基准,以利便这些行业的雇主投购保险及计算保费成本。

  最后,就李卓人议员修订原议案提出设立由法定机构营运的「中央雇员补偿基金」的建议,我有以下回应。

  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主要是以《雇员补偿条例》为基础的雇主个人负责制,雇主必须根据法例的规定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劳工保险(即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该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此私营模式一直运作良好,而在现行的劳保制度下,因工伤亡的雇员可享有合理的权益及全面和适当的保障。

  保险业界亦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推出「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联保计划),作为劳工保险的后援市场,向在投购劳工保险方面遇到困难,特别是高风险行业的雇主,提供最终的保险保障。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底,联保计划管理局共接获676宗申请,当中由该局直接承保或由个别保险公司成员承保的个案共有620宗。

  「中央雇员补偿基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我们需审慎考虑这个建议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和影响。例如,若成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须同时设立一个相当庞大的管理架构,在营运方面,未必能较现行制度更灵活和更有效率。有关建议亦都会牵涉一定的行政、管理及营运的费用以维持日常运作,未必能够节省开支。

  在现行的雇员补偿机制下,获授权承保劳工保险的保险公司约有60多间,当中50多间实际有承保劳工保险,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可确保保费维持於一个较合理的水平,有利於雇主之余,业界亦可为雇员提供更有效率和符合法例的保障。

  如果以「中央雇员补偿基金」取代现有私营市场,承保劳工保险的保险公司将受严重打击,而业内的雇员或将面临失业。同时,由於建议的机制缺乏风险分散和其他保险业务相互补贴,容易陷入财政困难,使保费有大幅上升的压力。这时,社会大众或会期望政府成为担保人以提供财政援助,变相将支付补偿的责任由雇主转嫁至纳税人。

  鉴於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未必能够带来一个有成本效益的计划,而现有的私营模式在强制性劳工保险规定下行之有效,亦更能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受伤工人的权益,我们认为现时不宜对既有机制作出重大改变。当局会继续与相关人士及机构联系,确保现行制度更趋完善。

  我相信,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门会和有关业界继续携手合作,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并继续提高市民大众对这方面的防范意识。我们亦会继续聆听相关各方的意见和保持紧密沟通,以继续提升工作成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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