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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旺角及铜锣湾的非法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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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上月多次在旺角及铜锣湾的行人路上随意设立封锁区,并要求封锁区内市民立即离开。警方多次展示黄色旗帜,警告未有立即离开的市民正在参与非法集结,又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以作纪录。报道亦指出,警方上月在金钟清场行动中拘捕了二百多名占领道路人士,其后要求被捕人士填写新订的《自愿个人背景资料》表格,以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包括曾就读的学校、过往的职业及家庭成员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设立上述封锁区,以及宣布封锁区内的市民正在参与非法集结的理据分别为何;警方依据什么准则在街上记录市民的身份证资料,以及有否评估该做法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二)警方日后会否使用《自愿个人背景资料》表格;为何向该等被捕人士索取与案件无关的资料;过往有否这样做;警方有否评估此做法有否超出调查有关案件的需要,以及是否属过度索取个人资料;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该等资料有何用途,以及会于何时销毁?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十条,警队的职责包括采取合法措施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当局综合回覆如下:

旺角及铜锣湾的非法集结

  自从旺角被非法阻塞的道路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底开通后,连续多个晚上有示威人士在旺角多个路段,包括西洋菜南街、弥敦道、豉油街及亚皆老街等聚集,作「流动占领」。示威人士当中夹杂了不少滋事及激进分子。他们以各种不同借口,包括声称集体购物、等候他人、故意跌钱、来回过马路等等,堵塞道路、扰乱秩序,并滋扰商店营业、乱翻店内商品、阻塞入口,甚至阻碍店员落闸关店。当中,更有人蓄意混入人群,煽动在场人士挑衅警方,以粗言秽语辱骂警员,刻意制造混乱。部分激进示威人士甚至搬运垃圾筒等物品,冲出正在行车的马路,企图阻塞道路。他们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使用者及驾驶人士的安全。示威人士故意到处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阻挠警方执法。事件对当区居民、商户及道路使用者带来极度滋扰。

  类似的情况亦曾多晚于铜锣湾出现。示威人士以「购物」为名在怡和街集结,堵塞行人路并企图堵塞交通,扰乱秩序。这些恶意的滋扰行为令商户及市民提心吊胆。很多商户因为怕会被长期滋扰,敢怒不敢言,有部分更选择提早关门,影响了店主及店员的生计,更妨碍了真正想购物的市民及旅客,损害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形象。广大市民都不会认同这种滋扰,罔顾法纪及侵犯其他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警队条例》第十条,警队的职责包括采用合法措施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并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碍等。《公安条例》第六条亦授权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有需要为维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可对公众聚集作出管制及指示。鉴于上述的集结行为令到现场情况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令市民的生活及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警队需要根据《警队条例》及《公安条例》采取适当措施,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防止事态恶化,这些措施包括管制部分道路及在个别行人路驱散非法集结的人士。警方在采取有关行动前,已经多次透过扬声器及展示警告横额作出劝喻及警告,指有关人士正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要求在场集结人士尽快和平有序地离开。事件中,真正在该区办事的市民及当区居民,应有足够的时间及机会离开。但有部分示威人士拒绝听从警方劝告,继续到处叫嚣及流窜。为免情况进一步恶化,警方采取果断行动,驱散在场的非法集结的人士。

  根据《警队条例》第五十四条「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警务人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任何罪行,可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警务人员查阅。

  自从旺角被堵塞的道路重开后,警方在旺角共拘捕约320人,涉及「拒捕」、「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藏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毁坏」、「袭警」及「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等。警方现正检视已搜集的证据,调查有关人士所需负的法律责任。

纪录被捕人士个人资料

  警方拘捕涉案人士后,一贯的做法都会向被捕者录取口供,当中包括被捕者的背景资料。所有口供都会在被捕者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这些录取口供的程序由来已久,相关口供由警务人员向当事人录取,当事人亦可选择自己填写。

  警方在处理这次非法「占领行动」的相关案件中,并没有新订所谓「自愿个人背景资料表格」。

  在收集涉案人士的个人资料时,警方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规定,收集资料的目的与防止和侦查罪行的目的相称,而且是有实际需要和适度的。当案件的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后,有关的资料会按一贯程序销毁。

  多谢主席。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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