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管理及经营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

  两名女子因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七月分别巡查旺角荔枝角道及尖沙咀弥敦道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牌照,分别负责管理及经营上述处所的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