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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酷刑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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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难民身份经核实的人士及酷刑声请获确立的人士(难民及声请人)并无在港工作的权利,但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可酌情准许该等人士接受雇佣工作。然而,有难民团体近日向本人反映他们的关注,指入境事务处处理该等人士就接受雇佣工作提出的申请时间过长,而且处长极少给予准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处长在决定是否准许难民及声请人在港接受雇佣工作时所依循的程序和考虑的因素,以及每项因素所占的比重为何;及

(二)入境事务处在二○一四年处理难民及声请人在港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平均需时多久;处长有否计划缩短处理时间;若有,会作出的具体改变及期望可达到的结果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经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或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确立声请的免遣返声请人(声请获确立的人)及获联合国难民署确认为难民的人(获确认的难民)并无权或获准进入或停留于香港。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的规定,他们不可以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

  二○一四年二月,终审法院于GA及其他人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2014) 17 HKCFAR 60] 一案中裁定,声请获确立的人或获确认的难民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没有权利在香港工作。

  尽管如此,声请获确立的人或获确认的难民若因别无选择而在港滞留一段颇长时间以等候离境(或移居第三地),而且可在不久将来离境(或移居第三地)的机会亦不高的情况下,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会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按每宗个案的情况,酌情考虑他们要求批准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处长在收到声请获确立的人或获确认的难民要求批准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时,若信纳申请人是别无选择而在港滞留一段颇长时间以等候离境(或移居第三地),而且在不久将来离境(或移居第三地)的机会亦不高的情况下,便会进一步考虑该宗工作申请。处长会按个别个案的细节和整体情况,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作酌情考虑,当中一系列的考虑的因素包括拟从事的雇佣工作和雇主的资料、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对社会治安的考虑(如有)、对有关职业界别和有效出入境管制的影响、是否有纪录显示申请人曾对有关当局为其离境(或移居第三地)的安排上拒绝合作等。处长在作出决定时亦会顾及个案中是否具强烈的恩恤或人道理由,或其他特别需要从宽处理的因素。

  为了协助处长作出相关决定,申请人须于要求批准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时提供其拟从事的雇佣工作、准雇主、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附以证明文件。

(二)入境处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处理所有声请获确立的人或获确认的难民要求批准接受雇佣工作的申请。就每宗申请作评估和决定所需的时间取决于个别申请的复杂程度及申请人是否已适时提交全部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在二○一四年收到的申请中,入境处均能在申请人提交全部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后二至五个星期内作出决定。入境处会提示申请人,若其未能提交于通讯函件中清楚列明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其申请将无可避免地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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