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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楼宇电梯大堂及走廊发生气体爆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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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去年十一月,石硖尾恏发生一宗气体泄漏并引致爆炸的事故,造成一名消防总队目殉职及多名消防员受伤。有市民担心,由於近年落成的住宅楼宇的电梯大堂及走廊多数采用密封式设计,泄漏到电梯大堂及走廊的气体难以消散,气体积聚到一定浓度便很容易发生爆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住宅楼宇的电梯大堂及走廊采用密封式设计有否增加该等地方发生气体爆炸的风险;如有,详情为何;

(二)现行法例及屋宇署发出的作业守则有否就住宅楼宇电梯大堂及走廊提供天然通风作出规管;如有,详情为何;


(三)鉴於上述爆炸事故造成消防员伤亡,当局会否检讨消防员处理气体泄漏时的现行程序及装备是否足够;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建筑物条例》(条例)就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订定条文,主要对建筑物的结构和消防安全,以及徖生等范畴作出规管。其中,条例下的《建筑物(建造)规例》和《建筑物(规划)规例》分别规定建筑物的设计与建造须有足够能力抵抗在发生火警时火势和烟的蔓延,以及设有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逃生途径。为协助业界遵从有关法定要求,屋宇署编制了《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详述对建筑物的耐火结构与逃生途径的规定。相关规定的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警时,可防止或减慢火势和烟蔓延至逃生途径或其他楼层,以免对逃生居民及消防人员构成危险。

  陈议员的问题涉及不同政策范畴,政府就问题三个部分的综合答覆如下:

(一)如上述,条例主要因应香港的情况,就建筑物的结构和消防安全,以及徖生等范畴作出规管。其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具体规定,屋宇署主要按《建筑物(建造)规例》和《建筑物(规划)规例》的条文,针对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及逃生途径的安全,制订相关规定。屋宇署在制订相关规定时并没有就住宅楼宇发生气体爆炸的风险作出评估。

(二)《建筑物(规划)规例》有就用作居住、厨房或厕所用途的房间的天然通风及窗户订定标准,以确保空气能够适当地流通。根据上述的《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对於楼宇升降机大堂及公用走廊能否有窗户作天然通风,取决於该建筑物的逃生途径设计及是否毗邻其他建筑物等因素。当楼宇升降机大堂及公用走廊被用作为分隔逃生楼梯与楼层的保护门廊,或大堂及走廊毗邻有建筑物时,则该范围须具耐火时效,即具备於指定时间内抵抗火烧的能力,并且不可有窗户用作天然通风,以阻止在火警发生时火势及浓烟蔓延至逃生楼梯,对逃生的居民及消防人员构成危险。

  然而,屋宇署、地政总署及规划署曾於二○○一年二月发出《联合作业备考第l号》,豁免符合相关条件的环保设施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及/或上盖面积内,以鼓励发展商在私人住宅楼宇内提供包括加阔的公用走廊等环保设施,改善其环保效果。根据备考,加阔后的住宅楼宇公用走廊必须设置窗口提供自然通风,才可获得总楼面面积宽免。

(三)保安局指出,消防处已成立专案小组调查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石硖尾恏发生的气体爆炸案,当中包括检视现时处理气体泄漏事故的行动指引和相关的保护装备。消防处亦邀请了政府化验所和机电工程署辖下的气体标准事务处协助调查。现阶段专案小组的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如调查报告显示现行指引或保护装备有改善的空间,消防处会按照既定机制跟进。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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