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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一套适用於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展开第二阶段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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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一套适用於香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市场基建)有效处置机制,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督,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展开为期三个月的第二阶段公众谘询。

  政府发言人表示:「第一阶段公众谘询在去年一月至四月进行,期间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与众多持份者,包括立法会议员、商界团体及专业组织会面。在谘询期间,有关当局收到超过30份意见书。绝大多数回应者均认为,在香港建立一套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所订的国际标准的处置机制,对本地及国际社会而言均十分重要。」

  发言人又指:「今天展开的第二阶段公众谘询,旨在就建立机制涉及的具体事宜谘询公众意见,包括进一步阐释第一阶段谘询所建议的处置方案及权力、管治安排(特别是如何指派处置机制执行机构),以及『任何债权人所得不会逊於清盘程序』赔偿机制等保障安排。」

  「由於国际间仍就如何落实新国际准则的个别范畴提供指引进行工作,包括须确保所有金融稳定理事会各成员地区有效落实跨境处置机制,我们可能有需要在今年稍后时间进行历时较短的第三阶段谘询,并视乎谘询结果,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相关的立法建议。」

  就近年的环球金融风暴,多个地区的政府花费史无前例的巨额公帑挽救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随后,国际社会推出了连串监管改革措施,务求提高金融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和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包括金融稳定理事会制订的政策框架,以应对具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旦倒闭时所引发的系统性和道德风险。

  其中一项相当重要的改革工作,是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制订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主要元素》)(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wp-content/uploads/r_141015.pdf),当中列明了全新国际准则,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所有成员地区都需要符合《主要元素》订下的一套准则而设立有效处置机制,并赋予公共主管当局所需权力,使其能介入处置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以免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并同时保障公帑。

  《主要元素》列出了实施有效处置机制所需的所有权力,但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只具备当中部分权力,故此需要制定新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以便依照《主要元素》在本港建立一套有效处置机制,并为指定执行机构订定一套完整的处置方案及权力。

  在拟备在本港落实上述准则的建议时,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考虑了本地因素及参考了海外地区的相关措施。

  有关谘询文件可从以下网页下载(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resolutionregime.htm),亦可於金管局(www.hkma.gov.hk)、证监会(www.sfc.hk)和保险业监督的网页(www.oci.gov.hk)下载。

  欢迎公众及业界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或以前,把意见邮寄到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处置机制谘询,亦可传真至2856 0922或电邮至resolution@fstb.gov.hk。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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