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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整《土地(杂项条文)规例》下挖掘工作的收费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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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15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规例》,调整《土地(杂项条文)规例》下订明所收取的八项收费和三项经济成本。

  将会调整的项目包括:

(一)与挖掘准许证制度相关的行政收费,包括挖掘准许证的发出和延期及紧急挖掘工作的收费;以及

(二)在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延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

  发展局发言人说:「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把各项收费的水平,大致订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

  他说:「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费升幅过大,八项与挖掘准许证制度相关的现行行政收费将提高约百分之九点四至百分之十点二。此外,三项在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延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将提高约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二十二,以提供足够诱因,促使挖掘准许证持证人尽快完成有关工程。」

  上述规例将於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在通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收费和经济成本将於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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