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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就修订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指定示威区和立法会广场请愿或示威的指引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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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曾钰成今日(一月十三日)就修订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指定示威区和立法会广场请愿或示威的指引,於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全文:

  各位,正如大家知道,上星期三,即一月七日,我们重新开放立法会公众示威区和立法会广场,供公众人士使用。在开放前,秘书处向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管会)提供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如何改进有关的行政指引,使公众在使用立法会行管会管理的场地时,我们的管理会更加有效。因为时间比较迫切,我们在一月五日的行管会(会议)才有机会讨论秘书处提出的建议,所以当时大家都同意,鉴於(一月)七日就要开放场地,我们就将有关的修改作为暂行措施。即是上星期我们使用的(指引),是修改了的场地使用行政指引,但那是暂行的做法。

  我们亦在上星期谘询了全部议员对於新措施的意见。此外,我跟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亦应泛民主派议员的要求,与部分泛民主派议员在上星期五讨论了有关指引。

  在今天的行管会会议上,我们做了决定。在刚才的会议上,秘书处报告了谘询所有议员的意见(后的结果)。七十位议员中,除了我本人没有就谘询文件表达意见,以及另外一位议员没有表达意见之外,其余六十八位议员都表达了意见。当中的大部分意见,都赞成采纳秘书处提出的六项建议,即是全部建议都采纳。不过有(议员提出)一些比较小的修订,譬如示威区的开放时间,秘书处原来的(建议)是每天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一时。鉴於有议员和传媒代表提出,如果立法会会议到(晚上)十一时还未完成,那么我们是否依然应该要开放场地供公众人士示威呢?大家都同意这个做法。所以,指引(的开放时间)会修改为晚上十一时或在立法会会议结束后一小时,以较迟者为准。即是说,如果会议开到(晚上)十一时,示威人士可在(午夜)十二时前留在示威区;开放时间会在(午夜)十二时才结束。这是(有关开放时间的)修改。

  在会上,有一部分委员,主要是泛民主派的议员,表达了他们的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旧有的指引已经足够,不须修改。我相信他们反映了泛民主派议员的意见。但是,因为多数议员,以及行管会内多数委员,都认为须要按照秘书处的建议作修改,所以最后决定将修改确定下来。这是我们新实行的指引。接下来,如果公众人士要使用立法会示威区和立法会广场进行示威或表达意见的活动,都须要按照这些新指引而进行。这就是我们今早所作的决定。



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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