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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保障和促进动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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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店铺销售怀疑来自内地从猫狗身上活剥下来的皮毛,引起关注动物权益团体的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例没有规管有关的销售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接获有人非法输入动物产品(包括猫狗皮毛)的举报宗数、当局每年就执行有关法例而进行巡查的次数,以及每年有关人士被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二)是否知悉哪些国家及地区已立法禁止销售猫狗皮毛及其相关产品;若然知悉,详情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立法禁止销售猫狗皮毛及其相关产品,以加强保障动物权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在社区推动爱护动物的文化,保障动物的福利。根据《猫狗规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及猫只或售卖狗肉及猫肉作食物之用。任何人如违反有关规例,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任何人如残酷对待动物或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三年。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迄今并无在本港发现任何屠宰猫狗以制作皮草的行为。如发现任何怀疑残酷对待动物的个案,渔护署会作出跟进和调查,并会视乎情况采取检控行动。

  因应有传媒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报道有关售卖怀疑经非法输入而取得的猫狗皮一事,渔护署已即时进行调查。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渔护署到大埔的涉事店铺进行视察,但在店铺内并无发现上述产品。该店负责人表示,他已把有关产品交予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协会)。渔护署遂联络协会,证实该店曾把九块疑似狗皮交由协会保管。渔护署已警告该店负责人,如无适当的许可证而把这类产品输入香港,即属违法,渔护署会视乎情况采取法律行动。该署亦会与香港海关合作,加强监察这类产品的非法输入情况,采取相应执法行动,并会增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第11(1)条,任何人除非根据及按照特准人员发给的许可证而办理,否则不得将动物产品(包括猫狗皮)输入香港。任何人违反上述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一年。

  渔护署已设立监察机制,根据《狂犬病规例》处理非法输入的动物、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并一直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在各边境管制站打击非法输入这类产品。

  由二○一○年至二○一四年十一月,渔护署根据《狂犬病规例》就有关非法输入动物产品(包括猫狗皮)所收到的举报数字、巡查次数,以及有关人士被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数字如下: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截至十一月
                    三十日)
举报宗数   0   0   0   0   1
巡查次数  53  51  76  72  71
检控个案   2   1   1   0   0
定罪个案   2   1   1   0   0

  以上列出的个案当中,涉及猫狗皮的只有二○一四年的一宗举报,以及在同年因应该举报所作出的两次巡查;当中并未涉及任何检控或定罪个案。

(二)据了解,美国的猫狗保护法(Dog and Cat Protection Act of 2000)及欧洲联盟(欧盟)的相关条例,设有条款禁止在当地输入、输出及销售猫狗皮毛。在美国,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一万美元;而欧盟成员国则可自行订定罚则。

(三)我们认为要保障和促进动物福利,公众教育至为重要。为此,渔护署成立了一支专责队伍,负责拟订、推行和深化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以宣扬爱护动物和以负责任的态度饲养宠物等信息。有关活动包括制作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在公共交通工具、杂志及网站上登载广告、在购物商场举办推广活动、定期推行乡村和社区宣传计划、到学校举行讲座,以及每年进行有关照顾宠物的调查等。这方面的工作将会继续进行。政府现时未有计划立法禁止销售猫只与狗只的皮毛及其相关制品。我们会密切留意相关事宜的发展,并确保政策因时制宜。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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