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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处理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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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筑事务监督可指定某类建筑工程须由注册专门承建商进行。现时有五类工程被指定为专门工程,包括通风系统工程。建筑事务监督亦已按该条例委任承建商注册委员会(专门承建商)(注册委员会),以协助他考虑注册为专门承建商的申请。然而,有从事通风系统工程的人士向本人投诉,指该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在处理其注册申请时的操守有欠专业,而评审注册申请的程序及准则亦有欠公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接获的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数目,以及当中获批的数目所占的百分比;

(二)过去三年,当局审批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平均需要多少个工作天;

(三)注册委员会各成员的资历为何;注册委员会与申请人及其关键人士进行专业面试的具体安排为何,包括如何核实有关人士的相关资格、经验和知识,以及抽选委员会成员出席面试的安排;有否设立委员会成员申报利益的机制;若有机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注册委员会与申请人及其关键人士进行面试时有否采用统一的评分方法及准则;若否,当局如何确保委员会成员客观及公正地评审有关申请;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检讨注册申请评审机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现时有否机制,让申请人就不获注册委员会推荐为注册专门承建商提出上诉,以及就注册委员会成员没有按照评审准则考虑其申请作出投诉,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答覆:

主席: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制订承建商注册制度。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只有在执行工作及职责方面能完全胜任,并且非常熟悉相关法例规定及现行楼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注册成为注册承建商和获准进行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

  某些建筑工程必须由注册专门承建商进行。就此,屋宇署现时就五项不同类别的专门工程备存承建商名册,分别为拆卸工程、基础工程、现场土地勘测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通风系统工程。申请列入名册的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及经验,并须通过根据《建筑物条例》成立的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委员会)的评审或面试。屋宇署亦已发出《申请注册为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须知》,详列注册申请程序、规定及面试范围等资料,供申请人参考。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接获的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数目、获批数目及当中获批的百分比列载於下表。

       二O一O 二O一一 二O一二 二O一三 二O一四
       ──── ──── ──── ──── ────
注册申请数目 31   46   43   35   42
获批数目   12   15   15   16   6*
获批数目
所占百分比  38.7 32.6 34.9 45.7 14.3*

* 部分二○一四年接获的申请仍在处理中。

(二)屋宇署并无统计审批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所需的时间。然而,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屋宇署已就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门承建商的注册申请,实施简化的审批程序。根据该程序,如申请文件齐备,屋宇署会在收到申请起计两个月内把有关申请转交注册委员会及安排评审或面试。根据《建筑物条例》第8B(7)条,屋宇署会在评审或面试后的三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结果。

(三)处理专门承建商注册申请的注册委员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8(3A)条组成,成员包括-
(a)建筑事务监督的代表;
(b)三名人士,由建筑师注册管理局、工程师注册管理局及测量师注册管理局各自从认可人士名单、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名单中提名一人;
(c)由香港建造商会有限公司提名的人士三名;及
(d)由建筑事务监督从其认为适合的团体所提名的人士之中,选出两名。建筑事务监督就工程性质以决定适合的团体。以处理通风工程承建商注册申请的注册委员会为例,有关代表由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香港注册通风系统承建商协会及工程师注册管理局(屋宇装备工程师)提名。

  注册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但人选不得为建筑事务监督的代表。每一届委员会任期开始前,屋宇署会给予各委员指引,让委员了解委员会的职能、组成、相关程序及利益申报等事宜。

  就面试的具体安排,面试的目的是要确定申请人有执行指定职务的资格和经验,以及在进行及监督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时能否应用有关知识。注册委员会委员各自对申请人作出评核,然后由主席引领委员投票而得出最后决定,就接受、押后或拒绝有关申请向屋宇署提供意见。

  另外,有关利益申报机制,根据屋宇署给予委员的指引,委员如得悉所审理的事项或申请人与其本人的利益可能有冲突时,须详尽披露有关利益。若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能与申请人的利益有冲突时,委员亦如前述须详尽披露有关利益。在每次注册委员会开始进行面试前,各委员必须使用标准表格,书面确认他们与申请人没有利益冲突。

(四)在进行面试时,注册委员会使用标准化的评估表就以下各范畴对申请人作出评审-
(i)  申请人呈交的文件;
(ii) 如属法团,申请人的管理架构是否妥善;
(iii)职员的经验、资格和胜任程度是否适当;
(iv) 申请人取用工业装置和资源的能力;及
(v)  获授权签署人应用相关知识(包括《建筑物条例》及规例、有关的作业守则、作业备考等)的能力。

  廉政公署曾於二○一○年就屋宇署的注册制度和程序的公平及公正进行检讨,并分别於二○一○年及二○一二年向屋宇署提供建议,建议包括在面试过程、委员的利益申报机制、委员的诚信及有关注册申请的程序等作出修订。屋宇署已采纳廉政公署的建议,包括於二○一一年应相关建议修改给予注册委员会的指引。其后,屋宇署於二○一四年就注册委员会的投票机制再进行检讨及修订,容许主席在其他委员票数相等时投下额外决定性的一票。修订后的投票机制将於新一届(即二○一五至二○一六年)的注册委员会推行。

(五)根据《建筑物条例》第9A条的规定,任何人如因注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原讼法庭法官提出上诉。当有任何上诉提出时,法官可确认、推翻或更改委员会的决定。屋宇署亦会适当地跟进申请人对个别注册委员会委员的投诉。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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