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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手提电话零售商遵守《商品说明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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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海关於过去两个月巡查时,发现十九个手提电话零售商在供应手提电话的发票上,并没有遵照《商品说明条例》(《条例》)附属的《商品说明(提供关於受规管电子产品的资料)令》的规定,发票遗漏列出就该产品订明的资料,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保留供应手提电话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的文本,涉嫌违反《条例》。

  截至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十二个涉案的零售商已被检控,其中十个零售商已被法庭定罪,罚款一千元至二万元,其他的检控个案在进行中。

  海关发言人今日表示,海关根据较早时的情报及跟进调查,发现有商户签发的手提电话销售发票遗漏记载多项《条例》规定就该产品而订明的资料。

  海关人员在过去两个月展开巡查,发现十九个零售商分别在签发予消费者的手提电话发票上遗漏记载规定的资料,或没有保留供应手提电话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的文本,违反《条例》。消费者因而未能获发记载准确资料的手提电话销售发票,损害消费者获得相关资料的权益。

  发言人提醒手提电话零售商在完成买卖交易时,遵守《条例》的要求。

  有关《条例》订明数码音响播放器、数码摄录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话和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均列为受规管的电子产品,供应者发出的发票或收据须载有下列资料:
(一) 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二) 该产品的供应价格;
(三) 供应日期;
(四) 该产品的品牌名称;
(五) 该产品的产品型号(如有的话);
(六) 关乎对该产品作检查、维修或保养的服务的资料;
(七) 该产品的原产地,或(如供应人不知道该原产地)一项陈述,说明原产地不详;及
(八) 在附表第二栏中就该产品而订明的资料。

  关乎手提电话而订明的资料包括:
(一) 网络频率或操作频率或频带;
(二) 支援记忆卡(如有提供)的种类及容量;
(三) 数据传输/网络连接制式;及
(四) (如电话具内置相机)以像素列出的该相机解像度。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零售层面供应任何受规管电子产品予消费者时,须在供应该产品时向消费者发出发票或收据,而发票上须载有《条例》规定就该产品而订明的资料,违例者经定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条例》亦订明供应人须保留发出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少於自发出日期起计的三年期间,违例者经定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一个月。

  市民如怀疑商户违反《条例》,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举报。



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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