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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将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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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将於明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刊宪,并开始实施,但该条例第7部分有关诉讼人储存金的修订除外;该部分将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日期另行实施。

  将实施的法例修订如下:

(a)废除《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a)条,使所有向终审法院提出的民事讼案或事项上诉均只有在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酌情给予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b)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A条关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录取证据的安排方面,对「电视直播联系」一词的定义作出修订,让闭路电视系统以外其他适合的视听设施,例如视像会议设施等,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情况下,亦可获得采用。司法机构会透过行政安排就使用该等科技设备谘询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以确保相关设施具备保安功能;

(c)修订《区域法院条例》第80条,免除区域法院法官必须以口述方式宣告裁决理由的现行规定,从而让区域法院法官灵活处理,在适当的案件中直接以书面发下理由。该条例订明发布该等理由的方式,包括透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有关理由的文本;

(d)修订《裁判官条例》第5AA条,从而准许任何人将其任职特委裁判官的期间,与其他类别的法律执业或服务的期间合并计算,以符合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备的最少五年专业经验;及

(e)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改善劳资审裁处在数个范畴上的运作,包括厘清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权力,以及修订强制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或命令的时限,使该时限与其他民事申索的时限一致。

  该条例已於十二月十七日获得立法会通过,并将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区域法院法官宣告裁决理由方式的法例修订(请参阅上述(c)项),司法机构已发出一份新的实务指示《实务指示 - 33:第336章《区域法院条例》第80条》。该实务指示亦将於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该实务指示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 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newpds.jsp。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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