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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梁继昌议员对《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有关侍产假薪酬额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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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梁继昌议员对《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有关侍产假薪酬额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恳请议员反对梁继昌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动议的第二项修正案。

  梁议员动议的修正案,修订条例草案第6条,目的是将侍产假薪酬的款额增至全薪。

  在订定侍产假薪酬方面,考虑到相关法例的一致性,并由于侍产假的缘起与女性雇员的产假类同,性质亦与产假相似,因此,法定侍产假的其他相关规定及细节,亦应与现行《雇佣条例》有关产假的安排尽量看齐,以确保法例的一致性及合理性。根据现行《雇佣条例》,产假薪酬为雇员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因此,《条例草案》亦沿用这个标准,订定侍产假薪酬为雇员工资的五分之四。劳顾会(劳工顾问委员会)亦支持这个建议。

  梁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将侍产假薪酬的款额增至全薪。我要指出,有别于不论雇员个人需要而有权放取并可以领取全薪的假期,如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等;侍产假是某些雇员因应其个人需要而放取的假期,与病假和产假相似。我们认为侍产假薪酬的款额应与病假和产假看齐。

  有议员认为妇女产假薪酬亦应为全薪。虽然产假并非今天的讨论范围,但我想指出,国际劳工公约订明产假薪酬额最少为雇员工资的三分之二,现时《雇佣条例》规定的产假薪酬额为雇员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已超越了国际劳工公约订定的水平,因此,香港的情况绝对不差。如果看产假薪酬的发展历史,如果大家也记得,一九七○年我们引入十星期的产假时,当时是无薪的。至一九八一年,我们跟随国际标准,是三分之二的薪酬;至一九九五年,经过劳顾会的检讨、立法会的同意,提升至五分之四的薪酬。这充分显示我们与时俱进,不时因应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改善劳工权益。在改善过程中一定要顾及到两方面,就是雇主的承受力和雇员的福利。这点是我们一贯的政策,一直也没变。固然有些地方的产假薪酬水平比香港为高,这是事实,但我同时要指出,不少地方的产假薪酬由社会保险支付并且雇员有份供款,然而在香港,女性雇员的产假薪酬完全由雇主承担,情况截然不同。所以我们认为,任何对妇女产假薪酬额的改变,我们必须小心考虑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社会各界对此是否可以有广泛的共识,以及在雇主承受力和雇员利益之间维持合适平衡。

  然而,我亦希望重申,法例所订立的,只是一个法定的门槛标准。雇主可按自己的能力,考虑给予雇员更佳福利以吸引和挽留人才。

  政府现时的条例草案是反映劳顾会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并经过雇主和雇员代表很详细的讨论后,而达成的共识。我屡次都说,这共识是得来不易,是政策上的突破,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尽快落实这个家庭友善的雇佣措施。

  主席,我恳请议员否决梁继昌议员代表委员会动议的修正案。多谢。



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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