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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政府对其雇员实施家庭友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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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各决策局/政府部门对其雇员实施家庭友善政策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决策局/政府部门对其雇员超时工作所订安排和补偿方式为何,以及有关雇员超时工作的情况(按政策局/部门逐一列出);

(二)现时哪些决策局/政府部门已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对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顾员同样适用;

(三)政府如何在各决策局/政府部门推动实施家庭友善政策(包括弹性工作时间安排、对超时工作的雇员提供合理补偿);及

(四)政府会否在决策局/政府部门全面实施家庭友善政策,以起带头作用;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就各决策局/政府部门(下简称部门)对其雇员实施家庭友善政策情况的提问,答覆如下:

(一)政府各部门在管理公务员逾时工作方面,受相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规例)、公务员事务局通告或通函规管。部门首长有责任厘定所需的人手,以便有效率和妥善地提供服务。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部门首长有责任确保在不影响运作需要的原则下,把逾时工作减至最少,并保证逾时工作受到严格管制及适当监察。根据规例,公务员逾时工作通常应以补假作偿。部门首长可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批准员工放取补假。假如无法或不大可能安排员工在逾时工作后一个月内或一段合理时间内放取补假,则可向合资格的员工发放逾时工作津贴。逾时工作的管理属各部门的内部运作事宜,本局并没有各部门公务员逾时工作的资料。

  就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来说,各部门首长可根据运作需要安排其属下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执行逾时工作。由於有关人员的薪酬属「全包式」,他们除基本薪金外,不享有任何津贴。故此,他们的逾时工作会以补假作偿。鉴於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细节,均由部门按情况自行决定,同时逾时工作的管理属个别部门的内部运作事宜,本局并没有各部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逾时工作的资料。

(二)公务员是按其所属职系的规定时数工作。根据规例,部门首长可视乎部门的需要,在符合规例列明的条件下,自行安排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时间。至於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工作时间,是由聘用他们的部门根据运作需要而决定的。本局并没有各部门员工实际上班时间的资料。

(三)及(四)为使公务员可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要,当局一向致力提供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政府在二○○六年开始实施五天工作周,目的是在维持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及效率以及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务员的家庭生活质素。本局每两年统计各部门推行五天工作周的情况。对上一次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约有106 800名(注)公务员(占当时整体公务员人数约70.5%)按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本局已向各部门发出指引,订明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应将五天工作周的工作模式推展至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根据上述提及的统计,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约有9 100名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占当时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人数约69%)按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百分比与公务员相若。目前,仍有部分公务员未能按上述的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当局会继续积极鼓励各部门在恪守四项基本原则(即不涉及额外人手资源,不减少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不削减紧急服务,以及在星期六/日维持一些必需的柜台服务)及在谘询员工后,研究可行方案,让更多员工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当局亦会继续鼓励各部门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安排属员轮任五天工作的岗位。

  此外,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当局向合资格的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五个工作天的全薪侍产假。自措施推行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共有7 036名合资格的政府雇员放取侍产假。上述的全薪侍产假安排,现时已适用於所有合资格的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多谢主席。

注∶数字不包括任职官立学校、司法机构、廉政公署、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机构的公务员。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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