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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打击贩卖仿制金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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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期有不法分子出售抄袭著名金饰店所售金饰的设计并以真金电镀外层的龙凤镯,有不少访港内地人士和打算结婚的港人购买该等仿制品。有金饰业人士指出,由於该等仿制品的外观几可乱真,可能被当作正货出售,而且该等仿制品有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香港海关捣破多少宗仿制金饰的案件,以及所涉货品总值为何;有否人士因贩卖仿制金饰而被捕或被定罪;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透过社交网站、拍卖网站、网上商店及婚嫁网站等渠道出售仿制金饰的活动甚为猖獗,当局有否加强网上巡查,以遏止该等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加强向蒥民及旅客宣传,以免他们误购仿制金饰,因而蒙受损失?

答覆:

主席:

  问题所提及的营商行为,有可能触犯《版权条例》(第528章)或《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所载的罪行。《版权条例》第118条禁止制作侵犯版权物品或进行侵犯版权物品的交易。《商品说明条例》第7条禁止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於货品,或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而第9条禁止伪造商标,或将商标或与某一商标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会使人受欺骗的标记以虚假方式应用於货品。

  上述条例由香港海关(海关)负责执法。此外,版权或商标拥有人亦有权循民事途径向侵权者索偿。

  就问题的三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就《商品说明条例》第7条而言,於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期间,海关共调查十五宗怀疑涉及假称货品成分含有黄金,或声称的黄金纯度与实际不符的个案。海关成功检控其中一宗,检获货品总值九千二百元。其余十四宗经过海关调查后,并没有足够证据作出检控。

  同期,就《版权条例》第118条及《商品说明条例》第9条而言,海关所处理的侵权个案,当中并没有涉及金饰。就近期有关仿金制品的报道,海关已主动联络相关的本地金饰品牌拥有人了解情况,并邀请他们在发现任何侵犯其版权或伪冒其商标活动时,向海关举报。

(二)针对网上侵权罪行,海关成立了「反互联网盗版队」和「科技罪行研究所」,并针对拍卖网站售卖侵权物品开发网络监察系统,加强执法成效。就金饰而言,当发现怀疑侵权罪行的个案,海关会邀请品牌持有人协助,以证实被假冒金饰受版权保护,或有关商标已在香港特区注册。如有足够依据,海关会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拘捕涉案人士及检取有关金饰。

(三)海关一直有进行多方面的宣传工作,向商户进行合规推广,并向消费者解释法例的规定,宣扬精明消费的理念,在作出消费决定前审慎考虑。

  香港旅游发展局则提醒旅客购买珠宝金饰时须注意的事项,包括建议旅客光顾「优质旅游服务」计划认可商等信誉良好的商店、记得取回正式收据等,亦列出香港珠石玉器金银首饰业商会的联络电话,供旅客查询。消费者委员会设立了「精明消费香港游」网站,向旅客提供消费资讯。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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