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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人士犯有专业上的疏忽或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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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对一位在《建筑物条例》下注册的认可人士的纪律研讯,并裁定他犯有该条例下第7(1A)(b)所述专业上的疏忽或行为不当,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谴责该认可人士,他亦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建筑事务监督有关研讯费用,合共十万五千二百元。纪律委员会的裁决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刊登宪报,详细内容可参考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50/cgn201418507092.pdf。

  因应申请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食物业牌照转让的要求,牌照的承让人须取得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发出的证明书,证明食物业处所内没有违建工程。

  该认可人士於二○一○年三月签署一份提交予食环署的表格中作出虚假核证,指新界一食物业处所中并没有违例建筑物,犯有专业上的疏忽或行为不当。

  该认可人士在本年六月四日的研讯上承认在签发证明书当中曾犯有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疏忽,纪律委员会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7(2)(b)、7(2A)及7(3)条,作出上述裁决及命令。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建筑物条例》条例下注册的人士如犯有专业上的疏忽或行为不当,有可能被纪律处分;若涉及干犯《建筑物条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检控。



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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