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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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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上月十七日起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香港及内地的投资者可跨境买卖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指定类别的公司的股票。沪港通牵涉跨境交易,但香港和内地在监管证券市场的体系、法律制度、执法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协助内地当局进一步加强监管内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事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两地的现行法例有否赋予监管机构就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内幕交易)执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何时修改法例;

(三)两地的监管机构会如何合作执法,打击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内幕交易);当局如何决定是香港的还是内地的法律适用;

(四)鉴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代表在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本年六月举行的会议上表示,就香港投资者透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股票时涉及市场失当行为(例如操控市场、内幕交易)会否构成触犯香港法例的问题,两地的有关机关正进行研究,是否知悉该项研究的结果为何;若研究结果为会,详情为何;若研究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五)现时有否机制,供进行跨境股票交易并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的违责事项而蒙受金钱损失的两地投资者追讨赔偿;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检讨及修订有关法例,以保障跨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有否评估沪港通的代名人及信托安排是否符合国际相关监管机构(例如卢森堡证券金融监督委员会)针对互惠基金为散户投资者保管资产制订的安全规定;若评估结果为是,详情为何;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及

(七)有否评估沪港通在什么情况下会暂停跨境股票交易,以及该等情况是否包括交易结算系统被攻击或系统错误出现错盘交易;若有,决定暂停交易的准则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香港上市公司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与香港上市公司类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对其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另外,就沪港通而言,两家交易所已经同意,如A+H股上市公司有任何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或重大消息,或存在可能产生虚假市场的情况,两地须同步实施停牌。

  上交所也已经发布通知,要求在沪港通业务开通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促进其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具体来说,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i)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ii)实时关注境内外媒体关於公司的相关报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公平性;(iii)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地域的特殊性。

(二)就跨境失当行为而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6及378条赋权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提供调查协助及与其交换资料。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之间的执法合作关系已建立超过十年,运作良好。

  为了就沪港通进一步强化现有合作框架,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订立《谅解备忘录》,以加强跨境监管及执法合作。

(三)根据《谅解备忘录》,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就多项事宜达成协定,包括:

* 订明在沪港通下,若香港或上海股票市场出现潜在或涉嫌失当行为,双方将就与风险和线索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互相通报;

* 就联合调查作出承诺及制订程序;

* 若两地同时发生失当行为,确保可互相配合采取执法行动;及

* 确保两地所采取的执法行动能够保障内地及香港的投资大众,包括为向受影响的投资者提供补偿而可能采取的必要行动。

  在个别个案中应采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将视乎实际情况而定。若执法行动由香港证监会在香港进行,将采用香港法律,反之亦然。

(四)《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4条(虚假交易)及第295条(虚假交易的罪行)涵盖在任何有关境外市场的证券或透过使用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进行的虚假交易。因此,香港投资者若透过沪港通操纵上交所的证券,便可能犯了上述市场失当行为/虚假交易的罪行。

  至於就上交所证券而进行的内幕交易,即使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下的内幕交易条文没有明确涵盖境外证券,但内幕交易者的欺诈性行为仍可能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涉及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

(五)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已知会投资大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港通下的任何北向或南向交易。

(六)在沪港通推出之前,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曾与业界商讨多项事宜,包括於上交所买卖的证券的代理人安排。香港交易所发表了一系列《常问问题》,提供资料以澄清业界提出的问题。就代理人安排而言,《常问问题》解释(i)「名义持有人」的概念为内地法律法规认可;(ii)尽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是代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在上交所买卖的证券的名义持有人,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则订明,投资者享有该等证券的权益;及(iii)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结算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收取分红及发出投票指示。《常问问题》的详细内容载於香港交易所网站。

  据了解,已有在卢森堡注册的投资基金获卢森堡证券金融监督委员会批准参加沪港通。

(七)联交所、上交所及彼此的结算所已制定应变措施处理各种情况以便将任何干扰减至最低,确保沪港通能正常运作。这些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系统问题,例如交易及结算系统故障。应变措施旨在尽量维持沪港通的正常运作。然而,万一市场未能继续以公平有序、具透明度的方式运作,交易所及结算所便会与监管机构商讨应否采取相应行动,例如暂停沪港通运作。具体详情在香港交易所与香港结算有关规则及届时会向参与者发出的通函中提供。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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