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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监察工务工程项目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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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监察工务工程项目的开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项已完成的工务工程项目的下列资料:(i)工程项目名称、(ii)批准拨款日期、(iii)前期工程的核准拨款金额、(iv)前期工程研究的顾问费用、(v)进行前期工程顾问研究的公司名称、(vi)工程展开日期、(vii)工程完工日期、(viii)工程顾问公司名称、(ix)工程承建商名称、(x)最初预计造价,以及(xi)实际造价(按本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批出拨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二)未来两年内向财委会提交的每项工务工程项目的下列资料:(i)工程项目名称、(ii)申请拨款日期、(iii)将会就前期工程申请的拨款金额、(iv)进行前期工程顾问研究的公司名称、(v)预计工程展开日期、(vi)预计工程完工日期,以及(vii)预算造价为何(按当局打算申请拨款的日期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三)当局甄选工程项目的顾问公司及承建商时采用的具体准则及有关的招标程序为何;

(四)过去5年,每项已完成并涉及顾问公司/承建商提出额外开支申索的工务工程项目的下列资料:(i)工程项目名称、(ii)工程展开日期、(iii)工程完工日期、(iv)提出申索的顾问公司/承建商名称、(v)原先核准拨款金额、(vi)申请追加拨款的日期、(vii)批出追加拨款日期、(viii)核准追加拨款的金额,以及(ix)申请追加拨款的理据(按财委会批出追加拨款申请的日期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五)当局处理顾问公司或承建商就工程项目提出额外开支申索的具体程序为何;当局决定是否批准申索的具体政策及法律依据为何,以及根据哪些标准和计算方法决定批准的申索金额;当局如何判断有关公司有否滥用申索程序;

(六)过去5年,当局有否就顾问公司或承建商涉嫌欺诈工程费用的个案展开刑事调查;如有,详情为何;过去5年,当局有否就涉及违法行为的个案向顾问公司或承建商提出诉讼;如有,详情为何;及

(七)鉴於近年有多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出现大幅超支及延误,当局在甄选顾问公司及工程承建商的过程中,有否参考有关公司过去的表现,包括有否他们曾参与的工程项目出现超支或延误的纪录;当局会否考虑制订顾问公司及承建商的黑名单或有关的扣分制度;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管理工务工程项目时,包括前期工程,均采取审慎管理公帑的原则,并设有完备的机制处理工程合约和专业顾问合约的采购与执行,以及监察及审核工程项目的开支,确保执行合约时按合约条款进行,获得所需的服务,并且符合政府内部的相关程序,以完成工程。

  就郭议员关於监察工务工程项目开支问题的七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经财务委员会(财委会)审批拨款,并在过去二○○九──一○至二○一三──一四的五个财政年度内结算的工务工程项目总数达410个,各完成项目的资料,包括原本核准预算及最终结算等,均详列在政府当局向财委会辖下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有关完成工程项目的定期报告内。由於项目众多,我们选取了最终结算高於5亿元的项目,并包括前期工程资料,详列於表一。

(二)预计在二○一四──一五年立法年度内提交财委会审批的工务工程项目共有89个,项目的现有资料,并包括前期工程资料,列於表二。二○一五──一六年度将会提交财委会审批的工务工程项目尚在预备中,目前阶段未能提供。

(三)政府的工务工程项目采购制度一直秉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及政府订定的采购规例。

工程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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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工务工程合约而言,政府一般会向已纳入《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或《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下统称为《认可承建商名册》)的承建商进行招标,并会在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工务部门亦可就个别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或公开招标,让符合经验及其他资格要求的承建商投标。此外,现行采购政策亦容许已纳入《认可承建商名册》的承建商与非《认可承建商名册》的承建商联营参与投标。

  为了能选出最合乎经济效益的投标书,我们会采用「公式制度」或「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一般而言,「公式制度」评审投标书会用於一般的工程合约,而「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则用於价值比较高、要求复杂或需要紧密协调的工程合约。

(1)「公式制度」评标会考虑投标价格,以及投标者在过往工务工程合约的表现评分,以既定的公式计算各标书的评分。「公式制度」评标可视为较简化的评分制度。

(2)「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则会考虑投标者的技术素质,如经验、过往工务工程合约的表现、投放资源和技术方案等较详细资料,以公开的评分制度先计算技术评分,再以投标价格,以一定比重计算各标书的评分。

  一般而言,总评分最高的标书会获推荐采纳。投标者并且必须通过财政审查,以确保投标者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履行合约。此外,不合理的低价标书则不获推荐。

  完成评标后,工务部门必须提交一份评标报告予相关的投标委员会考虑接纳。

顾问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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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顾问合约方面,工务部门会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会邀请市场上相关的顾问公司,提交意向书,经初选程序,选定合适的公司,再提交详细建议竞投顾问合约。在评选当中,我们会考虑顾问公司提交的技术建议、投入的技术专才、人手、过往表现及投标价格等,以确保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标书能够获选。

  就工程合约和顾问合约的进一步详细招标和评标程序,可参考已上载发展局和相关部门网站的下列文件:

(1)发展局技术通告(工务)4/2014工程合约评审投标方法(DEVB TC(W)4/2014)
(2)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手册(EACSB Handbook)
(3)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手册(AACSB Handbook)

(四)及(五)工务工程和相关的顾问合约都是十分专业,涉及复杂的内容,在进行过程当中,就工程及研究部分有所更改,或客观情况有变,并非罕见。所有合约均有相关的条款处理各情况下的补偿和申索的方法。补偿亦可能涉及时间或金钱,各有不同。所有补偿和申索均会由专业人士,以独立的角度审订。政府或承建商/顾问公司亦可就不同意的决定,再提出异议,最终亦有可能将异议交予调解或仲裁处理。

  基於保障合约双方的权益和资料保密,合约均规定双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下,不能披露关於施行合约的资料,所有申索和补偿的资料亦不可披露。因此,我们不能提供各项目申索个案的资料。

  惟在现时机制下,如承建商在合约下有滥用申索制度的情况,有关的工务监察部门可以在其评核的表现报告中反映,以收阻吓之效。

(六)过去5年,我们没有个案因涉嫌欺诈工程费用而涉及刑事调查或诉讼。

(七)於工程进行期间,工务部门会监察,并评核承建商的表现。评核报告涵盖多方面,包括工程进度、承建商就申请延期及补偿的理据等。如承建商於同一合约中连续获得两个不合格的评核报告,该承建商会被要求暂停投标;如表现持续欠佳,可考虑采取进一步的规管行动,如强制性暂时取消竞投资格,或将其於所属的认可名册上降级,甚至除名。

  此外,承建商於评核报告所得的评分,会影响其表现指数及直接影响日后中标的机会。

  就顾问合约,我们会在每一季度评核顾问公司的表现,包括有否涉及额外开支或未能依期完成等因素。根据现行制度,我们亦会参考顾问公司过去的表现,作为遴选顾问的依据。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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