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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新界村屋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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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新界村屋)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命令清拆其位于其村屋的天台僭建物,于九月三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港币六万元。

  屋宇署在接获举报后派员到西贡壁屋村一栋村屋视察时,发现有关村屋有一个新建的天台搭建物,有关建筑工程并未得到由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又未有事先取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条文规定。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业主于九月三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罚款港币六万元。有关业主在法院聆讯前已自行将有关僭建物拆除。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屋宇署会按照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加强执法策略,处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对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以后建成的僭建物均会被视为新建僭建物,署方会即时执法,予以取缔。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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