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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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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自上月七日以来,先后有九名在本港及内地均无刑事纪录的香港居民前往内地时被内地边防人员拒绝入境,包括一名学民思潮非核心成员、一名身兼议员实习助理的学民思潮义工、三名大学学生会成员或曾参与「雨伞运动」的大学生、一名据称支持雨伞运动的执勤空姐,以及上月十五日三名欲前往北京的香港专上学生联会(下称「学联」)代表。他们被拒入境的理由包括参与违反国家安全或影响国家外交的活动,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有市民表示忧虑境外执法人员来港监控市民的活动,藉此限制香港居民进出内地的自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监控学民思潮、学联等社运组织及其成员,以及曾经参与雨伞运动的市民的活动;有否备存一份社运人士的黑名单并交予内地当局;

(二)现时有何法例保障市民免受境外执法人员监控其活动,以及当市民怀疑有境外执法人员监控其活动时可透过什么渠道提出申诉或寻求协助,以保护其私隐;及

(三)现行法例有否规定境外执法人员在港进行监控活动须获有关当局授权;如有规定,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对未获授权而在港进行监控活动的境外执法人员提出检控;如没有规定,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以规管该类监控行为;如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何秀兰议员关注到最近有香港人前往内地时被内地边防拒绝入境的问题。我强调,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各自的出入境政策和各自的出入境制度。香港和内地的出入境部门各自执行它们的政策。内地相关的执法部门,会根据内地的政策,就内地的出入境事宜作出安排。近日有人将港人无法进入内地的责任,归咎于当局向内地提供所谓「社运人士黑名单」,我认为这些指控毫无根据,是对执法机关的恶意中伤。我对这些说法表示遗憾。

  众所周知,「占中」或「占领行动」在过去六十多天不但在香港媒体得到极大篇幅及重点报道,在互联网及海外传媒亦有十分广泛的报道,而报道的方式都是图文并茂,当中亦包括个人资料,例如部分示威人士的姓名、身分和背景等。

  此外,现时在社交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意见、立场、行为等连画带声上载到网络与人分享。「占中」期间,亦有人罔顾法纪,肆意在网上媒体鼓动其他人进行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固然应该受到谴责,而这些人士在网上发表言论、照片、影像时,亦可能透露了个人资料。由于互联网无分地域,任何上载到网上的资讯都可能会变成公开资料。

  何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在谘询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意见后,现回覆如下。

(一)当局绝对没有编制所谓「社运人士黑名单」,更遑论将该等名单交予任何其他境外机关。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的处理受到法律保障。当局一向依法办事,并按照法例处理市民的个人资料。

(二)及(三)《基本法》第三十条清楚订明,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现时并没有任何合法途径,容许境外的执法人员来港进行监控活动。

  至于《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香港法例第589章),我清楚指出,该条例的目的和这项质询的关注事宜并没有关系。该条例的目的和指定范围,是规管香港指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合法的截取通讯及监察工作,以防止及侦测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该条例设下了一个复杂而精密的机制,及十分严谨的规定,规管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小组法官呈交申请以获授权进行有关截取通讯及监察工作。该条例并不适用于非公职人员,亦不可引用于非政府的组织或个人。当局无意修改该条例以涵盖非公职人员。

  目前,如有非公职人员进行截取通讯,有关行为可能干犯《电讯条例》(香港法例第106章)第24条(就电讯人员故意截取讯息),或第27条(任何人蓄意损坏、移走或干扰电讯装置)。若有关行为涉及搜集个人资料,则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

   多谢主席。



2014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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