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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有关新的场外衍生工具制度下强制性汇报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的联合公众谘询(注1)发表谘询总结。谘询总结内载有经考虑回应者的意见后而制订的修订建议,并同时就三项附带事项征求进一步意见(注2)。
主要修订包括:
强制性汇报及相关备存纪绿责任将首先适用於认可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持牌法团及中央对手方,但对设於香港或从香港运作的其他人士,同样的责任将会押后实施。采取这做法是因为市场意见认为应该按汇报实体类型分阶段引入汇报责任──即影响较为显著的参与者应率先遵守强制性汇报责任,而其他参与者则应获得更多时间就新制度作准备,及在较后的实施阶段才须遵守有关规定。
押后落实要求认可机构及持牌法团汇报其以获注册或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人士的身分订立的交易的建议。此举将令市场有更多时间解决因基金行业一些惯例而产生的部分在汇报方面的困难。
因应市场意见而进一步延伸或放宽部分豁免及许可。
谘询总结文件随附《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的经修订草拟本(注3)(只提供英文版本)。
欢迎各界在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就三项附带事项中的任何事项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意见。
谘询总结文件可从金管局网站或证监会网站下载。
备注:
1. 金管局与证监会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发表《有关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规则的谘询文件》。有关谘询已於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结束。
2. 征求进一步意见的事项涉及(i)汇报估值交易资料(包括这项规定的详情及建议实施时间表);(ii)就掩盖资料的宽免待遇而指定的一份司法管辖区名单;及(iii)为界定场外衍生工具制度的涵盖范围而指明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结算所名单。
3. 有关规则旨在透过提升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按照其他主要金融市场的类似改革措施而制订。
完
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