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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药物条例》及《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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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2014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及《2014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将於明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两项修订令分别将「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环己酮和相关衍生物」及「α-苯乙瀜濄」加入《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和《化学品管制条例》附表2,以规管该等物质。

  发言人说:「修订令旨在防止贩运和滥用『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环己酮和相关衍生物』及『α-苯乙瀜濄』,这有助巩固香港的抗毒防线。」

  两项修订令已於本年七月四日刊登宪报及於七月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发言人续说:「根据《危险药物条例》,非法贩运及制造危险药物,最高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终身监禁。管有及服用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制造、进口、出口和贮存受管制化学品须取得海关关长发出的牌照或批准书。管有、制造、运送、分销该等物质以作非法生产危险药物之用,最高刑罚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十五年。」

  发言人说:「政府会继续不遗余力,打击毒品问题。立法管制是应对新兴毒品的重要一环。政府会继续循五管齐下策略,包括禁毒教育和宣传、戒毒治疗及康复、立法与执法、对外合作,以及进行研究,以推行禁毒工作。」



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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