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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落实「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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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任行政长官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宣布成立「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并委任退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主席。委员会负责检讨适用於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员,用以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制度。委员会於同年五月提交报告(报告),提出36项建议。该等建议包括立法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处理批准行政长官索取和接受利益的事宜,以及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条例》),令《条例》第3条适用於行政长官,并规定行政长官收受利益,要得到该独立委员会许可。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报告发表至今已超过两年半,当局仍未向本会提交修订《条例》的建议的原因,包括遇到的问题为何;当局预计何时向本会提交有关建议;

(二)当局至今已研究和处理了报告的多少项建议;哪些建议会在明年落实,以及哪些建议不获当局接纳及其原因分别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当局迟迟不落实报告的多项建议,会否令公众忧虑当局没有决心去处理和防止行政长官、行政会议非官方成员和政治委任官员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报告(报告),共提出36项建议。建议涵盖几大范畴,包括对现行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作出修订,以完善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和处理潜在利益冲突,以及接受利益和款待的规管制度、就行政长官遵守《守则》内相关条文及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等事宜作出建议,及将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条例》)(第201章)第3条及第8条扩大适用范围至行政长官。

  现任行政长官在报告发表当日,已表示原则上认同报告的建议,并会就各项实质建议,考虑如何跟进落实。

  就有关《条例》的修订建议,由於建议涉及宪制、法律和运作层面的问题,以及可能对现行《条例》造成影响,政府需要谨慎处理,详细研究及作通盘考虑。我们会尽快完成有关研究,然后谘询立法会。

  事实上,政府已经落实报告内超过一半的建议,包括修订《守则》,就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和款待等事宜作出规定,以及就有关事宜订立指引。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并会继续积极跟进余下的建议。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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