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八题:获批法律援助人士提出诉讼以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亮星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港多个地区发生大规模的违法占领道路行动。有多个受该等行动影响的团体於上月二十日获法庭颁下临时禁制令,禁止占领人士继续占领旺角的道路,以及阻塞通往金钟一幢商厦的通道。其后有占领人士获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向法庭申请撤销旺角占领区的临时禁制令。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10(3)条(第10(3)条),法援署署长如觉得某宗法援申请有该条文所列的情况,可拒绝给予法律援助。鉴於占领道路属违法行为,有市民对法援署批准该宗法援申请提出质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上述法援申请人拟提出诉讼以期继续进行违法占领道路行为,法援署署长审批该法援申请时,为何不觉得该个案有第10(3)条所述的情况,因而未有拒绝该宗申请;

(二)除了考虑申请人能否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外,法援署审批该法援申请时具体考虑的因素为何,以及有何先例可供参考;及

(三)现时有否独立的监察机制,确保类似的法援申请的审批结果合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霸占道路,堵塞交通,是违法行为。特区政府坚决维护法治,承担责任保障社会秩序。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法律援助服务是重要一环。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通过《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依照既定原则和程序审批法援申请,民政事务局不评论具体申请个案的处理。

  就提问的三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为确保只有具合理理据的申请才获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请均由受聘於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并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包括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0(3)条的规定)时,必须信纳有合理的理据或法律问题宜於给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判决或裁决。就个别申请而言,如文件已显示个案具备有力理据进行诉讼,或法庭过往已就同类个案所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或建议,通过经济审查的申请人可获批法援。如申请涉及复杂法律争议问题,法援署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d)条,就审批有关申请的理据向执业大律师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就撤销禁制令的法援申请,基於《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限制披露申请人及受助人的资料,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法援署不能就个别法援申请作出评论或披露具体理据、原则或事实。然而,法援署可确定,所有获批法援的案件均有采用上述案情审查/合理理据准则审查。

(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法援署亦设有监察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滥用。如法援申请被拒,申请人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此外,任何人如认为有申请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经济状况提供虚假资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详情。法援署会作出调查,如发现受助人就本身的案情或财务资源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法援署会终止法援,并会把案件转介警方跟进。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5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