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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急切质询:警方就执行禁制令所担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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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急切质询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本月十日批准延长早前就三宗涉及堵塞旺角部分街道和金钟中信大厦出入口个案所发出的临时禁制令。该等禁制令禁止占领人士妨碍执达主任拆卸或移除在指定地方的障碍物,又授权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可能妨碍或干扰执达主任执行禁制令条款的情况下展开拘捕行动,警方亦须把被捕人士尽快带到法庭寻求进一步指示。本月十四日,原讼法庭批出命令,订明在不损害警方执行《警队条例》(包括第51和52条)的情况下,警方须尽快把被捕人士带到法庭寻求进一步指示。另一方面,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会全力协助原告人执行有关的民事禁制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进一步协助执达主任执行禁制令前:

(一)警方会透过什么途径确保占领人士明了禁制令的主要内容,以便他们有机会考虑停止违反禁制令的行为,以免被捕;

(二)警方会否立即公布将会根据什么准则,以决定把因涉嫌同时违反禁制令及干犯其他刑事罪行而被捕的占领人士,带到法庭寻求进一步指示,抑或羁押于警署及/或带到裁判官席前;及

(三)警方会否立即公布措施,使因涉嫌违反禁制令而被拘捕并带到法庭以待进一步指示的人士,得知其法律权利及会有法律代表?

答覆:

主席:

  高等法院于十一月十日就三宗涉及堵塞旺角部分道路(旺角)和中信大厦出入口(中信大厦)的禁制令申请所颁布的命令,已清楚指示警务人员就禁制令的执行所担当的角色。有关命令指出:

(一)执达主任采取一切合理及所需的步骤,协助原讼人及其代理人清理和移除相关障碍物。

(二)执达主任获授权及指示在有需要时要求警方协助。

(三)如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或怀疑任何人士阻挠或干预执达主任履行职务以执行有关禁制令,则有权拘捕和移走该等人士,只要将会被捕人士已获通知禁制令的要点,并知悉其行为有可能违反有关命令和妨碍司法,以及如不停止有关行为将会被捕。

(四)在不损害《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任何条文(包括第51及52条)的原则下,任何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均须以合法或法律程序尽早交付法院以寻求进一步指示。

  高等法院的相关判词第123及124段指出,任何试图阻挠执达主任执行职务的行为,可能构成普通法中的刑事藐视法庭罪,触犯此罪者可被判处监禁。此外,律政司亦指出,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属刑事罪行。根据律政司的意见,执达主任属该条例所涵盖的公职人员,如有人抗拒或阻碍执达主任依法执行有关禁制令,有可能干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此外,我们亦不排除有人在抗拒或阻碍执达主任依法执行有关禁制令时,可能亦同时干犯其他罪行。

  警方已就上述法庭判令作出准备,根据法院上述命令的指示,以及在有需要情况下行使警队其他法律赋予权力(包括《警队条例》下所赋予有关进行拘捕的权力),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执行禁制令提供协助,包括在有确实需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禁制令的原讼人及其合法代理人有责任有效送达法庭颁布的禁制令通知。我留意到有关中信大厦的禁制令的原讼人已按照法院指示,于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七日在香港的报章刊登有关禁制令通知的全部文本,并将禁制令通知张贴于中信大厦停车场入口当眼处。而有关旺角禁制令的其中一位原讼人,亦已于十一月十八日按照法院指示,在报章刊登了禁制令通知的全文。

  在十一月十八日早上,执达主任在中信大厦外展开执行相关禁制令的工作。在清除障碍物的行动前,执达主任以扬声器宣布将于半小时后展开清除障碍物行动,并呼吁现场人士遵守法庭命令立即离开,原讼人代表律师亦在场清楚宣读了禁制令的内容。

  在警务处方面,自法院颁布有关禁制令的判词后,警方已在不同场合透过传媒向广大市民讲述,任何人的行为若构成阻挠执达主任执行法庭命令,或会干犯刑事藐视法庭罪,警方获法院授权在有需要时拘捕阻挠执达主任执行职务的人士。如任何人阻挠或使用暴力冲击执达主任执行职务,警方一定会果断执法。警方亦呼吁非法霸占道路人士遵守法庭命令,尽快移除障碍物及带走私人物品,停止占据道路。

  警方现阶段已作出相关准备,以确保有关行动不但合乎警方执法的指引,亦符合法律的要求。由于不同情况的安排会有所不同,同时亦涉及行动细节,我不便在此透露有关详细安排。但我可以清楚指出,警务人员在展开拘捕行动前,会以合适方式向有关人士作出警告,令他们清楚知悉法庭的有关命令的内容,以及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及可能带来的结果,让他们有合理机会停止有关非法行为,方才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正如前述,禁制令判词指示,任何人因阻挠或干预执达主任履行职务以执行有关禁制令而被警方拘捕,均须尽早交付法院以寻求进一步指示。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会将被捕人士带往高等法院寻求指示、在什么情况下会拘留于警署及/或带往裁判法院审理,警方会根据《警队条例》(特别是第51及52条)、有关命令的指引,以及视乎有关人士所涉及的行为及实际情况而决定。

  如有关人等在同一时间干犯了另一些罪行,警方会视乎实际情况,行使警队在法律下获赋予的权力,维持公共秩序及保障公共安全,并在有需要时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三)若有人因阻挠或干预执达主任履行职务以执行有关禁制令而被警方拘捕,警方会按既定程序向其讲解被捕人士的合法权利,包括与法律代表会面及与亲友联络。这方面与处理其他被捕人士的程序无异。

  因涉嫌违反禁制令而被警方拘留的人士有权会见其正式委托的代表律师或由第三者委任的代表律师。警方会尽量便利有关人士与外界沟通的要求,如与法律代表会面、与亲友联络等。警方会视乎案件的性质及调查进度,按既定程序及准则处理有关事项。

  多谢主席。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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