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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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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任行政长官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宣布辞去戴德梁行的职务。最近有澳洲媒体报道,行政长官在同年十二月,与当时正计划收购该公司的UGL Limited(UGL)签订协议,承诺在收购完成后的两年内不会向戴德梁行挖角或与之竞争,以及为UGL担任仲裁人及顾问。行政长官在二零一二及二零一三年按上述协议共收取了400万英镑酬金。此外,根据该协议,行政长官可随时以最少20万英镑的作价,将手上持有的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DTZ Japan的股份售予UGL。署理政务司司长在本月六日的本会会议上表示,有执业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认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的相关规定,薪俸税只适用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因此行政长官无须就UGL向他支付的款项缴交薪俸税。然而,有市民指出,上述协议涉及服务的提供并需在香港履行,他们因此质疑为何行政长官不须就有关款项纳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

(一)本港居民与海外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为其担任仲裁人及顾问并可根据协议获得酬金,有关酬金会否被视为源自「有收益的受雇工作」「而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因而须接受薪俸税评估;若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若评估结果为会,有关酬金是否全数抑或只有部分视为应评税入息;及

(二)根据第112章,本港居民须否为出售海外公司股份而赚取的利润纳税;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单议员的提问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条的规定,任何人於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并来自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任何退休金,均须缴纳薪俸税。一项收入是否属於应课税入息,须待评税主任考虑个别个案的所有详细资料后才可作出评核,其中包括受雇工作的来源地及入息的性质。一般而言,薪金、工资及董事酬金、佣金、花红及代替假期的工资等属於应课税入息,均须课税。至於其他种类的收入是否属於应课税入息,很难一概而论,评税主任须审视个别个案的所有详细资料,才可判定。

  至於出售海外公司股份赚取利润是否须缴纳税项,亦须审视个别个案的所有相关事实才可决定,其中包括利润的来源地及利润的性质。基於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以及没有征收资本增值税,一般而言,如有关利润源自香港,而又属营运性质,该等利润均须课税。但假如有关利润并非源自香港,或只属资本性质,则无须课税。评税主任须根据相关事实审视利润的来源地,以及利润的性质,来判定有关人士是否须缴纳税项。

  基於《税务条例》第4条的公事保密条文,税务局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或透露进一步的资料。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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