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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集水区嬉水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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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在大屿山二澳水涝漕集水区嬉水,违反《水务设施条例》,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各被判罚款五百元。

  水务署发言人说:「集水区和水塘是饮用水的水源,市民有责任确保它们不受污染。郊游人士在观赏该些地方的景色时,亦不应忘记保护珍贵水源。集水区和水塘亦随时会发生山洪暴发,导致危险,因此绝不适宜嬉水或游泳。」

  今年八月底,水务署接获投诉,指有人擅自进入二澳水涝漕集水区嬉水,污染食水水源,该署随即联同警方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任何人士进入水务设施浸洗或冲洗,即属违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两年。

  市民如怀疑有人违反《水务设施条例》,请致电水务署二十四小时热线2824 5000举报。



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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