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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推行流浪狗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有关的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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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14年危险狗只规例(豁免)(修订)公告》及《狂犬病(捕捉、绝育、放回计划)(豁免)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就现行的《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及《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的相关条款进行豁免,使两个动物福利团体能够推行流浪狗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计划)。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计划由倡议捕捉、绝育、放回概念的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和保护遗弃动物协会提出。在计划下捕获的流浪狗会接受绝育手术,然后被放回原来的所在地,以期无需以人道毁灭方式去控制流浪狗数目。

  发言人说:「渔护署同意让该两个团体在选定地点进行为期三年的试验计划,以评估捕捉、绝育、放回的成效。」

  根据订明的准则,在谘询区议会等相关持份者后,在长洲及大棠的两个地点被选定为计划的试验区。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和保护遗弃动物协会将担任计划统筹者,按照一套与渔护署预先议定的运作程序推行计划。计划统筹者会招募义工及聘请雇员担任照顾者,捕捉、喂饲及监察在试验区内的流浪狗。

  在试验区内捕获的流浪狗会接受医疗和性情评估。通过评估而被选中参与计划的狗只会由注册兽医检验,然后才会放回试验区。这些狗只会获安排服用预防各类寄生虫的药物,并会接受绝育手术、植入微型晶片,以及注射预防狂犬病和其他疾病的疫苗。此外,狗只在放回试验区前会加上显眼的辨认标记。

  发言人说:「如情况需要,渔护署会要求计划统筹者暂停或终止计划,以保障公众徖生与安全。」

  为使动物福利团体能够推行计划,第167D章第9(1)条(注1)、第421章第22(1)及23(1)条(注2)的规定将不适用於试验计划下放回的狗只。第421A章第20(1)条(注3)亦不适用於计划下畜养的狗只。在行使豁免有关法例条款的权力时,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已信纳有关豁免不会危害公众及动物健康。相关的豁免及补充规定会於公告中列明。

  公告将於十一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席上省览。

注1∶第167D章第9(1)条规定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必须被人以狗带控制。

注2∶第421章第22(1)条禁止动物畜养人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第23(1)条规定,除非以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则狗只不得出现於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预料该动物会从该地方游荡至公众地方的。

注3∶第421A章第20(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畜养超过5个月大的狗只,但根据及按照牌照而畜养,则属例外。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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