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二题:食物事故处理机制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於二○一二年全面生效。该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旨在确保当遇上食物事故时,当局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食物追踪机制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食物商)登记制度,以及规定食物商须备存食物交易记录。然而,有市民指出,近期的台湾劣质食用猪油事件反映现行食物追踪机制未能迅速地追踪到劣质猪油的来源及分销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修订相关法例,规定食物商公开食物及其原材料或配料的获取及供应记录,并设立食物安全电子资料库,以便当局及消费者更容易取得食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资料,从而提升本港的食物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如会考虑,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在本港已应用多年,现时哪些政府部门应用RFID技术提供服务;有否研究应用RFID技术以提升食物追踪机制的效率;如有研究,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增拨资源,协助食物商在食物检测及备存交易记录等方面应用RFID技术?

答覆:

主席: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条例》)已於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全面生效。《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以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可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市民健康。有关机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甲)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以及
(乙)规定食物商须妥为备存交易记录,藉以提高食物溯源能力。

  《条例》亦赋予食环署署长权力,要求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商户在限期内,提交其买卖和使用相关产品的资料。

  我现就问题各项回覆如下:

(一)《条例》第21至24条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或获取食物,须备存为其供应食物的交易记录;而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亦须备存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记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根据《条例》,食物亦包括配制食物时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质。因此,食物制造商在购入原材料时,亦须备存有关的交易记录。

  根据《条例》第27条,食环署署长可为行使《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或执行职能的目的,要求查阅及可复制或摘录这些食物商备存的记录;而按照《条例》第28条,食环署署长如信纳为保障公众徖生,有需要向公众披露有关记录,亦可向公众披露该资料。

  虽然《条例》并没有就提交有关资料列明时限,但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0(1)条:「凡条例授权力予任何人作出或确使作出任何作为或事情,则须当作亦授予该人一切合理所需的权力,使他能作出或确使作出该作为或事情。」因此,食环署署长在要求有关人士就《条例》第27条提交所需资料时,可按个别情况的迫切性,订出合理时限(视乎情况可能短至24小时内)。所以,食环署署长现时有足够权力要求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在合理时限前提供交易记录。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向食环署署长提交有关资料,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因应最近的台湾「劣质猪油」事件,食安中心特别举办了三场业界简介会。在会上,食安中心已提醒业界要有系统地整理交易记录,确保业界能够在有需要时在食环署署长指定的期限前提交这些资料,食安中心亦提醒业界,因应事件的迫切性,食环署署长有可能要求食物商在最短24小时内提交记录资料。食安中心亦已就加强沟通机制与业界联系,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提供至少一名联络人的资料,并在紧急食物事故时,在办公时间及非办公时间皆可接触联络人的24小时联络电话号码和流动电话号码,以便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时即时联络商户,索取所需资料,保障食物安全。

  由此可见,《条例》下的食物追踪机制已能让食安中心有效地追查食物来源及分销情况,准确地评估食物事故的规模及问题食品的流向,以及追踪和封存可能受影响的食品,并避免有问题食品继续出售,影响市民健康。因此,我们认为规定食物商公开其食物及原材料或配料的获取及供应记录的建议,对进一步提升食物安全保障的作用不大。

  至於有关设立食物安全电子资料库的建议,现时政府、业界及消费者已能透过《条例》有效地取得食物商的资料。《条例》第4及5条规定,任何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均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为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条例》第15条,为使公众人士能够确定某人是否根据《条例》登记为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食环署署长须提供登记食物进口商及登记食物分销商的登记册,让公众查阅。现时该登记册已上载至食安中心为《条例》特设的网站(www.foodsafetyord.gov.hk),并在食安中心辖下的两个办事处供查阅,以便业界和消费者取得有关商户的资料。

(二)及(三)就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方面,政府有多个部门应用有关技术来提供服务,例如机电工程署、食环署、徖生署、房屋署、入境事务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香港邮政及运输署等。

  就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在供港农产品溯源方面的应用,食环署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二○○六年开始进行「供港活猪电子耳标试点测试」项目,应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对广东供港活猪进行身份标认,藉以加强内地供港活猪从源头至宰前的追溯。其后,双方经商讨后决定探研把有关技术的应用范围扩展至追踪广东供港活牛,有关试验计划於二○一三年四月开展。双方将会总结经验,并决定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在供港活牛和活猪上的工作方向。

  创新科技署成立的香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中心),负责推动和统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范畴内的应用研发及促进商品化工作,包括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研发中心过去亦有协助本港及内地业界(包括食物业界)采用有关技术,以提升其竞争力。食物业界如有意在食物检测及备存交易记录方面应用有关技术,可与研发中心联络。研发中心可因应业界的需要,提供适切的研究及谘询服务。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