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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毛孟静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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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毛孟静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

  毛孟静议员今天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梁振英先生与UGL签订「离职协议」的相关事宜。毛议员并在她刚才的发言中对行政长官肆意抨击,无理指控,实在令人遗憾。代主席,我谨代表特区政府反对这项动议。

  就有关的事宜,行政长官办公室已多次就传媒查询,公开地回覆了不少的提问和解答。同时,立法会也作多次及充分讨论。首先,毛孟静议员与郭荣铿议员联署的议案,在今年十月十七日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经详细讨论后被否决。在十月二十九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我亦详尽回应了议员就有关事宜的口头质询。其后,何秀兰议员和梁继昌议员再次就梁振英先生与UGL签订「离职协议」一事,提出按《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行政长官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有否涉及利益冲突,有关建议在十月三十一日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同样遭到否决。

  代主席,正如我在十月二十九日按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回应议员质询时指出,该「离职协议」纯粹是UGL与梁先生作出不作竞争协议,用以确保梁先生离职后不会接受其他竞争对手的聘任、另立公司与UGL竞争,或向戴德梁行挖角,从而确保戴德梁行被收购后的商业价值不受损害。此协议是一项不公开的商业安排,属商业惯例。有关的协议及款项源于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而非由于他日后会提供任何服务。在「离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从没向UGL提供任何服务,UGL亦已发表声明公开确认这一点。

  在申报方面,行政长官就任时亦已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记录在案。至于现行的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并无要求就上述「离职协议」作出申报,更何况梁先生辞去戴德梁行职务及与UGL订立「离职协议」,皆早于他当选行政长官,而他当时亦已辞任行政会议成员。

  上述都是行政长官就有关事宜的具体陈述,并由我在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覆议员质询时清楚交代过。因此,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再次在议会内为这件事纠缠。政府认为立法会无需亦不应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因此坚决反对毛孟静议员提出的动议。

  代主席,在聆听议员发言后,我会再作回应。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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