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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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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当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订《刑事罪行条例》,以增补第161条(下称「第161条」),订明「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行。当时的保安司解释,新增第161条的目的是「对进入电脑以进行犯罪前准备工作,但又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予以惩处。例如某人进入电脑银行纪录,以获取有关结存额的详情,供日后行骗之用」。上月警方留意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钟参与非法集会,警方经调查后以涉嫌干犯第161条和「非法集会」的罪行拘捕一名男子。关於第161条的适用范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引用第161条提出检控的案件的详情,包括案件编号、同案其他控罪(如适用)、判决结果、上诉结果(如适用),以及案件类别(例如刑事恐吓、勒索、非礼、盗窃、诈骗、刑事毁坏、公众安全、为不道德目的教唆他人、售卖或使用违例电子产品、网络攻击),并以表列出该等资料;该等个案当中,涉及诈骗或诈骗前的准备工作的个案数目及案件编号分别为何;及

(二)鉴於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用来防止罪行的法例,亦适用於互联网世界,当局有否计划检讨和修订第161条,使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更贴近其立法原意,即集中处理电脑诈骗和网络攻击等罪行,而不是对在互联网上发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条文的言论的人士施加刑事责任?

答覆:

主席: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任何人只要有下述其中一项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日后任何时间,即属违法:

(a) 意图犯罪;
(b) 有不诚实意图而进行欺骗;
(c) 目的是为了不诚实地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
(d)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

  上述条款旨在打击「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行为,例如网上诈骗、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行为等科技罪行、鼓吹或教唆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及透过使用电脑干犯其他罪行等。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

  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间,当局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共就128宗个案提出检控,同期共114宗个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详细的检控、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个案数字载於附件。当局没有备存控罪个案是否列为交替罪行、个案是否涉及「进入电脑以进行诈骗前的准备工作」,以及个案所涉及其他罪行的类别等资料。

  在今年十月初,一个黑客组织威胁会对香港政府部门的网络系统发动网络攻击,甚至教唆其他人士使用黑客设计的网页或软件参与网络攻击。在这期间,警方亦发现有人透过互联网社交平台,教唆公众人士参与网络攻击,并且发布一些网络攻击的工具。虽然警方已要求有关网络供应商删除有关教唆他人犯法的讯息,但仍然有市民罔顾刑事责任,响应社交平台的呼吁参与有关违法网络攻击。警方由十月初至今接获多宗有关本港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受「阻断服务攻击」的报告,部分网站收到大量不寻常的连线,导致网络交通挤塞,有关网站服务间歇性受影响。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人员经深入调查,采取多次行动,拘捕了11名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人士。两名被捕人士已被落案,另外九名被捕人士获准保释候查。上述人士均因为被教唆而使用黑客设计的网页或软件参与网络攻击而被捕。

  莫议员的问题亦提到一宗有关一名男子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钟参与非法集会的案件。涉案人在互联网上的讨论区怂恿其他人到旺角参与非法集结并冲击警方,建议抗议人士假如重夺旺角不成功,他们可齐集铁路月台瘫痪铁路系统,企图制造混乱。警方经调查后,以涉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和「非法集会」的行为,於十月十八日将一名男子拘捕。

  此外,在「占中」或「占领运动」期间,有人将警务人员,甚至他们的家人子女的个人资料放上互联网。除了在社交媒体不断作人身攻击,更在网上讨论区留言,声称有人受指使袭击该名警务人员的家人,令该名警务人员和家人受到不必要的滋扰及担心自身安全。警方经深入调查后,在十月二十二日拘捕该名涉嫌「刑事恐吓」的男子。

  我要强调,在网上呼吁其他人参与非法活动,以及作出威吓性的言论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及警方对这些行为予以强烈谴责。由於刚才我提到的案件已经或将会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我不会作出进一步评论。但从上述的例子可见,无论在现实世界或是网上世界,任何人作出非法行为,包括在向网络系统发动网络攻击、在网络平台煽动其他人进行非法行为、发表要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危险的言论等,都须要负上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警方会因应个别罪行的性质,依照相关法例执法。警方有内部指引,指示警务人员在向任何牵涉公众活动而被捕的人士提出检控,以及就引用哪项法律条文作出检控前,先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在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件,警方都会因应个别案件的证据而决定控以何罪,亦会视乎需要於提出起诉前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至於是否入罪,法庭自会考虑所有证据,然后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警方经常提醒市民,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的法例,大部分针对现实世界用来防止罪案的法例,均适用於互联网世界。警方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呼吁市民应正当合法地使用互联网,不要传递不负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等信息。但凡有人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警方一定会搜集证据,作出跟进调查,并在有需要时作拘捕行动。

  当局认为现时政府在打击科技罪行及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法例,已能有效应付目前需要,现阶段并没有计划修订有关法例。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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